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93号 申请人:杨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第三人: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执行董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举报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0年6月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页面有标注“xx官方舰旗店对以上信息拥有最终解释权”、被投诉人未依法开具发票和涉嫌偷税漏税,四个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4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仅对有奖销售进行处理,未对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观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申请人所举报的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事,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畴,被申请人并未遗漏举报事项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xx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商铺“xx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后,该公司偷税漏税,要求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8日收到该举报材料后,进行核查。同年2月2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举报的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事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畴。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天猫购物截图、投诉举报信、邮件信封、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调查)笔录、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抽奖活动时间截图、中奖名单、奖品发放证明、延长立案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告诫书及送达回证,本机关依法调取的邮件跟踪查询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税务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涉案企业偷税漏税一事无相应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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