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0〕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99

申请人:杨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614日作出的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20]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6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未收取陈x的任何费用,决定书中的517元是陈x向养生馆服务台交付的SPA服务费用,并非申请人收取的卖淫费。申请人未向陈x提供口淫服务,申请人为养身馆工作人员,提供养生服务。单纯从申请人与陈x的微信聊天不能推定申请人提供了卖淫服务,且申请人有老花眼又疲劳工作,未看清微信里具体内容,以为陈x来做SPA,便直接回复并安排房间。陈玖存在精神问题,在提供SPA服务过程中,陈x经常自言自语及言语辱骂,且陈x在接受询问时前后陈述不一致,先表述申请人为他进行手淫,再次询问时又变成口淫,前后时间间隔这么短,竟然将卖淫方式都能搞混。且陈x为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此,陈x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过程中,申请人均予以否认,而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定性,已严重违法。二、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通过引诱申请人的方式,要求申请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承诺签后便可让申请人直接回家。申请人在派出所被询问长达24小时,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未给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机会,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复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经被申请人调查,202061318时多,陈x通过微信联系鹿城区xxxx家苑xxx养生馆的xx号女技师即申请人(微信昵称为xx为你开”),告诉对方“晚上来找你吹”,即找申请人给其提供口淫服务,申请人回复称会给陈x提前准备房间。当晚21时许,陈x再次微信联系申请人,并直接来到申请人为其预定的xx养生馆xx号房间。陈x在该房间内接受申请人的按摩服务时,申请人提出为陈x进行口淫需要加一个钟,即让陈x加付一次按摩费用。陈x同意后,申请人就用嘴巴对陈x的阴茎进行口淫,直至陈x射精。口淫结束后,陈x在该xx养生馆前台结账付款共计517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正常按摩费用254元,及多支付的一次按摩费用254元等。后陈x、申请人分别在该xx养生馆门口及过道内被民警查获。申请人否认有向陈x提供口淫的卖淫行为,但对其双方事先约定口淫的微信聊天记录、陈x加付的按摩费用及陈x对其二人卖淫嫖娼行为的陈述等,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定义: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交、手淫、鸡奸等行为。本案中,陈x与申请人事先约定让申请人给其提供口淫服务,后在xx养生馆xx号房间接受申请人的有偿按摩服务中,以加付按摩费用的方式,由申请人为其提供口淫服务,其行为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根据案件调查所得的事实及证据,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卖淫,陈x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本案中申请人、陈x系以口淫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故认定申请人的卖淫行为、陈x的嫖娼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陈x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传唤到案后,已依法延长传唤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并已通过申请人自行通知其家属的方式将传唤情况通知家属,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询问(传唤)超期限、传唤未通知家属等情况,且在传唤期间已依法保证了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办案民警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该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已签字确认。据此,本案办案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20]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鹿城区xxxx家苑xxx养生馆的xx号女技师。202061318时许,陈x(微信昵称:陈xx)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微信昵称:xx为你开)发送文字信息“晚上来找你吹”、“你几号来着”,申请人回复“68”、“你来之前发个信息给我,我给你准备房间”。申请人于当日21时许至2226分在xx养生馆向陈x提供的全身SPA项目服务(80分钟/次),后陈x加付一次该项目费用254元,最后共支付517元。当日21时许,被申请人对xx养生馆进行检查时,在过道中查获申请人。同年614日,被申请人对陈x、申请人等进行询问,陈x对嫖娼行为予以承认,申请人否认向陈x卖淫。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签字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20]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以517元人民币价格口淫的方式向陈x进行卖淫,情节较轻,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告知书、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陈x)、行政辨认笔录、询问笔录(杨x)、询问笔录(万x)、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相关材料、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仅有陈x的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实施了卖淫行为,其他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该卖淫事实,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实施了卖淫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所作的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20]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614日作出的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20]0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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