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1-3870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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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林海东房屋(新泽生活区25幢第13间)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林海东,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新泽生活区25幢13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新泽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9〕48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林海东有房屋坐落于新泽生活区25幢第13间,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林海东有房屋坐落新泽生活区25幢第13间,持有87846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温国用(1999)第1-103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产权面积168.23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另有未经登记建筑106.74平方米、阁楼层(层高不足2米2)部分37.44平方米,已经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故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始终持抵触态度,既不提出明确诉求,亦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被征收人林海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逾期未提出意见,且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新泽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区政府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经温州市华正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1542614元,其中装饰装修价值为70938元。

三、搬迁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8.23平方米,搬迁费标准15元/平方米,合计2523.45元。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68.23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18168.84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签订协议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款应专户存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申领货币补偿款。

六、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林海东。

抄送:区住建局,双屿街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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