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1-38715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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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2021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有效减少发文数量,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鹿政发〔2019〕80号)规定,现将《温州市鹿城区2021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制定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附件2),列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联系人:吴星星,电话:88800187)。本通知发布前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区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核。经审核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区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查。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2021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2.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2021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序号

拟定名称

承办单位

1

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区发改局

2

鹿城区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办法

区经信局

3

鹿城区落实“优地优用”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

鹿城区功勋企业和30强企业评选办法

5

数字赋能鞋产业优化升级若干政策

6

关于进一步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7

鹿城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8

鹿城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9

关于修改《鹿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10

鹿城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区住建局

11

鹿城区临时周转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12

关于开展鹿城区未来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

13

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14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区卫生健康局

15

鹿城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暂行办法

区应急管理局

16

鹿城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17

鹿城区质量强区“十四五”发展规划

区市场监管局

18

关于发布林区禁火的通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城分局

19

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细则

20

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


实施步骤

进度安排

备注

成立起草小组/委托第三方

起草(必经程序)

如:拟于2021年*月上旬成立起草小组。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必经程序)


以意见征求会、座谈会、书面等多种形式征求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部门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

(必经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规范性文件涉及民营企业,还应列明听取相关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时间安排。

专家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社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或性别平等保护等内容的。

公平竞争审查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公众普遍关注等情形的。

健康审查


规范性文件涉及改善医疗、贫困救助、健康教育、环境改善、食品安全、促进就业、建设宜居环境、平安建设、文体场所建设、健康养老、慢病管理、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健康产业发展、健康服务等与健康相关内容的。

提交区司法局合法性

审查(必经程序)


起草单位应当报送的材料:1.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政策解读初稿;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3.公平竞争审查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5.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7个工作日以上,需扣去征求意见的第1天);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

(必经程序)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起草单位未采纳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未予采纳情况说明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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