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城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局)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强化直达资金监管,确保直达资金在我区精准高效落地,经研究,制定了《鹿城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


鹿城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强化直达资金监管,确保直达资金在我区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预〔2021〕6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预〔2021〕6号)执行,进一步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库建设、直达资金管理和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按照“工作没有领先就是落后、工作没有特色就是问题”的理念,以走在前列标准推进直达资金管理,确保直达资金管得严、放得活、用得准。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各业务科(局)室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提前谋划,于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启动下一年度直达资金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各业务科(局)室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绩效情况、项目成熟度等因素进行择优排序,对立项依据明确、资金测算合理的项目择优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

第六条 各业务科(局)室按照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原则,根据直达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评审论证,提高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前,各业务科(局)室将经过严格评审论证、规范审批后的下一年度项目纳入直达资金项目库,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新增或退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局办公室做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发文管理,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给业务科(局)室。总预算局每日登录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查收上级下达直达资金待办指标数据,同步做好指标数据接收、确认和登记,并提醒通知相关业务科(局)室。

各业务科(局)室收到总预算局提醒通知后,仍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的,应立即与局办公室、省财政厅对应处室对接,获取相应的上级下达资金文件。

第九条 各业务科(局)室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接到上级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即刻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配方案,15日内将直达资金下达给相关单位。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和设备物资采购等内容的,在确定分配方案的同时,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即刻开展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和物资政府采购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科(局)室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录入直达资金指标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志,并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直达资金指标按提前下达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总预算局统一导入预算指标系统,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业务科(局)室。各相关业务科(局)室接到预算指标导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标注直达资金标志,并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直达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业务科(局)室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同时,督促指导预算单位制定相应的支出进度目标和具体落实方案,详细梳理并掌握每个项目进展及资金落实情况,及时跟进直达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视情列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明确列入的,应在预算指标分配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业务科(局)室盯紧直达资金支出使用,监督指导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

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局)室应监督指导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

第十五条 各业务科(局)室监督指导预算单位在保障支出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支付进度,具备条件的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支付资金。

要加强分析研判,对项目推进缓慢的或预计年内难以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于当年9月底前按相关程序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并同步将调整后相关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当年11月底前未支付完毕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重新安排,并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编制时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六条 各业务科(局)室应在资金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督促相关单位将相关支付信息、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局)室要将直达资金监管纳入常态化工作中,做好日常监控同时,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情况的监管。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业务科(局)室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财政监督局加强直达资金财政监督,根据有关业务科(局)室提供的预警信息和监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实地督查,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六章  系统保障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要保障数据平台与省财政厅大数据平台、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利民补助“一键达”等平台的数据传输通畅,负责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本地运维工作,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

第二十条 各业务科(局)室要认真对接惠企政策“直通车”、利民补助“一键达”等兑付平台,结合政府公共数据平台,以“整体智治”的理念保障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直达监控系统管理。监控系统用户权限开通、变更或撤销设置,由业务科(局)室用户账户管理经办人提出申请,预算执行局审批后生效。

监控系统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局)室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监控系统内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相关业务科(局)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系统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系统数据信息时应会签总预算局和预算执行局,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及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继续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和局领导联系制度,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精准高效落实直达资金。

构建“业务科室分口指导+专班全过程指导+五好服务深入指导”多层次全方位的业务指导模式,对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原则上要求每周督促1次以上,对于低于全市平均支出进度的单位,实行日监督、周分析、周督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周对相关单位直达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每月对位次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对连续排名靠后的地方,将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整改不力、工作滞后的,及时提醒、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直达资金落实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通报工作进展和督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工作重点难点,部署下阶段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建立直达资金落实质量考核管理制度。拟将直达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年度考绩,根据相关单位支出进度以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考核赋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温鹿财预[2021]37号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城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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