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4/2021-00425 | ||
组配分类 | 招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教基〔2021〕9号)文件关于中考加分政策部分的文件 《温州市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摘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一)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30 分 1. 烈士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 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 女; 4.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女。 (二)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20 分 1.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 斗部队)军人子女; 2. 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 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 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 女; 4.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 1、2 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 5 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四)公安民警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 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 〔2019〕37 号)要求执行。 (五)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 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现役普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六)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 4 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地区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七)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 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温教基〔2018〕76)规定,从 2021 年起,高中招生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获奖类加分政策, 学生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