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143号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纱帽河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依据”的答复》,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今年小升初报名时,因申请人父母名下未有房屋产权,故按《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提供了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160487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申请人外祖父陈xx(已亡故),并提供了百里西路190号的居民户口本。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及外祖父陈xx同在该户口本上。按照政策,该房产属于温州市第二中学的学区房,申请人按就近原则,应该到温州市第二中学入学。但被申请人无视上述事实,将申请人按统筹生分配到温州市第四中学入学。申请人外祖母李xx不服,提出信访。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答复,认为百里西路xx号房产已被拆迁,温州市房管局认定被拆迁人为陈xx继承人李xx、陈xx、陈xx,拆迁安置房“百里西路麻行小区x幢xx室”的房屋调配单所有人为李xx、陈xx、陈xx,即非直系亲属共有一套房产。但事实是,一、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陈xx,并非李xx、陈xx、陈xx三人。虽然陈祝民已经亡故,但遗产继承手续并未办理,房屋产权所有人并未改变。裁决书虽然认定被拆迁人为李xx、陈xx、陈xx三人,但不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变动。二、鹿城区教育局在答复书第二点中将房屋调配视同房屋产权,将调配单所有人等同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更是错误。三、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的答复内容符合《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为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提交的“百里西路xx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160487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入学产权,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陈xx(系申请人之外祖父)。2002年7月1日,案外人陈xx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之规定,案涉房屋的产权由案外人陈祝民的配偶李xx,子女陈xx、陈xx共同继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案外人陈xx死亡后,案外人李xx、陈xx、陈xx在2002年7月1日直接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产权,无需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以及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2年9月,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对李xx、陈xx、陈xx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温房字〔2002〕155号】,裁决认定案外人李xx、陈xx、陈xx为被拆迁人。2015年8月25日,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将坐落于麻行小区x幢xx室,房屋建筑面积119.6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调配给案外人李xx、陈xx、陈xx,三人亦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因此,申请人实际的入学房产为案外人李xx、陈xx、陈xx共同共有的拆迁安置房。申请人认为入学房产仍属陈xx所有,理解错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其生前享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归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其继承人因继承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鹿城城区均无房,或房产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至城区初中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仅与其直系亲属共有的产权,父母持有部分参照普通房产执行”规定,因申请人的祖辈拆迁房产及拆迁安置后的非直系亲属共有房产都不符合入学条件,故申请人作出的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的答复内容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依据”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0年8月初,被申请人接到案外人李xx(系被答复人之外祖母)提交的《关于李知航按统筹方式分配学校的依据》的信访件后,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进行答复,告知案外人李xx,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核查事实,李xx提供的祖辈拆迁房产及拆迁安置后的非直系亲属共有房产都不符合入学条件,李xx的小升初入学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至城区初中入学(即统筹安排)。同时,案外人李xx于同日签收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已依法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的决定符合《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2020年小升初鹿城城区户籍适龄学生。2020年小升初报名时,因其父母名下均无房产,遂以其已故外祖父陈xx为产权人的百里西路190号房产作为入学产权。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该处房产已被拆迁,申请人外祖母李xx、舅舅陈xx、母亲陈xx作为陈xx的继承人共同取得了位于百里西路麻行小区x幢xx室的拆迁安置房。《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温鹿教﹝2020﹞31号)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鹿城城区均无房,或房产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至城区初中入学。……(八)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已安置的,房产地址以安置地为准;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未安置的,房产地址以拆迁地为准;异地安置、无其他房产,且在2021年7月底前入住的,可按已安置处理。……(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仅与其直系亲属共有的产权,父母持有部分参照普通房产执行。……”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将申请人作为统筹生安排入学。申请人外祖母李xx对此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答复,并送达李xx。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依据”的答复》、户口本、身份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温房字﹝2002﹞155号),被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房屋调配单、发票联、出生证、结婚证、证滨江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证明、招生系统大数据校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父母以非直系亲属共有的房屋作为入学产权且无其他房产,被申请人据此将其作为统筹生分配入学,符合《2020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温鹿教﹝2020﹞31号)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依据”的答复》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李xx小升初报名按统筹生类别分配依据”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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