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0〕17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179

申请人:xx配送温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

委托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子腾,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南郊派出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景芳花苑1幢划龙桥路495号。

负责人张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30日作出的温鹿公(郊)行终止决字2020000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0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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