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0〕179号 申请人:xx配送温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 委托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子腾,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郊派出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景芳花苑1幢划龙桥路495号。 负责人:张超,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温鹿公(郊)行终止决字〔2020〕0001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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