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公竞办〔2020〕1号)《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21年工作要点》(温公竞办〔2021〕3号)精神,规范和完善我区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区公竞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的通知》,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架构

召 集 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鞋都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各街镇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执行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不断完善。

(三)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开展全区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和其他有关专项行动。研究拟定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办法、工作机制,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五)完成区政府、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竞办)主要职责

(一)完善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构建制度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联席会议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等相关会议,传达上级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政府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

(二)履行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业务培训、政策宣贯、检查督导等方面职责,在本级层面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

(三)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监督考核工作,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果是否正确等。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审机制及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落实公平竞争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确保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实、做细、做深。

(二)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明确审查程序,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标准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审核环节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确保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政府发文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并按省、市、区公竞办要求上传数据,有条件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借力第三方评估、专家指导、运用大数据强化定量评估等手段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公示制度、政策措施抄送报备制度、工作季报制度,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除涉密等原因不宜公开以外,及时对外公示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清理结果。

(六)政府发文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时对各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并将“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标准。

五、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区公竞办提出,区公竞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检查考核制度

区公竞办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考核。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公竞办书面上报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报告。区公竞办在各成员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考核单位并实地考核,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结合全年度上级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汇报反馈至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负责部门,由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负责部门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查处问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三)签发制度

联席会议文件由召集人签发,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副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温州市鹿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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