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4/2021-3544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1-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教〔2021〕4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4-2021-0002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领域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鹿城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第三条凡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区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区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上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区级门户网站实时发布、更新全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200分)、办学安全(130分)、教学管理(80分)、师资队伍(100分)、财务管理(150分)、行政管理(160分)、社会影响(80分)、党建工作(100分)等八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参评单位的行业信用分为五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A(优秀)分值区间为[900,1000]、B(良好)分值区间为[800,900)、C(中等)分值区间为[700、800)、D(较差)分值区间为[600,700)、E(差)分值区间为[0,600)。

第三章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一)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单位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提供证据,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作出认定意见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严重失信名单,更新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四条《鹿城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中“行政处罚、督办整改”2项指标参与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办学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督办整改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的。

3.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根据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七条对A级和B级企业,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开设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对D级和E级企业,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申请办学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二)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公示。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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