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1-3442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部署的数字浙江建设工作,深入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特色的数字政府建设,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在大南中队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试点,取得较好执法成效。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非现场执法工作缺少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撑,存在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探索非现场执法的实施路径,探索非现场执法有效路径,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能,制定出台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一)非现场执法适用范围与工作机制。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日常管理过程中简单易判、反复多发的执法事项工作领域,并可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一步拓展执法领域。依托“城市大脑”、“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加强与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绿化市容、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对象数据库,为非现场执法提供支撑。相关部门人员做好职责分工,开展试点工作的中队,根据辖区实际,确定非现场执法领域和范围。 (二)工作流程和要求。本办法要求设备设置应当合理,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及时通过《地址确认书》的形式反馈给行政相对人并确认签字,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不一致时,应由际经营者签字确认《地址确认书》,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采集的经营户信息应当根据执法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开展试点工作的中队除了日常工作之外还要对各类技术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对通过技术设备采集的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三)案件办理及裁量。本办法要求在立案前,当事人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监管”等平台进行核对确认,执法人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证据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后应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按照同一违法行为次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四)文书送达及异议处理。本办法希望能相关法律文书能够以电子送达为主要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后对相关当事人的异议处理以互联网应用或电话等形式处理为主,探索实现全过程的非现场执法。 (五)案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公共支付平台等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李文俊(城管执法科科长); 业务科室:城管执法科,联系方式:5558905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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