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1-3872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1〕31号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人民调解计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人民调解计件奖励实施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人民调解计件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2018〕2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有关精神,围绕《鹿城区新时代调解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鹿委办发〔2020〕2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案件实施计件奖励。

二、奖励范围

(一)区级、街镇、村居(社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个人品牌调解室受理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

(二)区级人民调解组织完成人民调解案件抽查、评定工作。

三、奖励对象

工作奖励对象为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公职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

四、矛盾纠纷分类

根据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和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将矛盾纠纷分为五类: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及重特大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及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后,需按规定规范制作调解卷宗。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简易纠纷:

具有突发性、偶发性,没有稳定的成因,经人民调解员现场劝解、说服、教育,并于当时化解的纠纷。调解组织予以登记,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一般纠纷:

情节较轻、影响面不广、涉及纠纷当事人少于5人、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性低的简单民间纠纷。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纠纷:

1.涉及纠纷当事人5人以上10人以下群体事件;

2.对所在辖区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所驻单位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纠纷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及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群体事件;

2.出现死亡事件;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纠纷,经所驻单位研究认定为重大纠纷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纠纷:

1.涉及群死群伤;

2.区领导挂牌牵头解决的纠纷;

3.多人或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对本地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五、奖励标准

(一)街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奖励标准:

1.简易纠纷案件每件奖励30元;

2.一般纠纷案件每件奖励1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纠纷案件每件奖励500元。

(二)区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奖励标准: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派驻派出所调解室:简易纠纷案件每件奖励30元;一般纠纷案件每件奖励60元;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每件奖励200元;重大纠纷案件每件奖励500元。

(三)其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计件奖励参照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计件奖励标准发放;区级以上个人品牌调解室调解员计件奖励参照街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计件奖励标准发放。

(四)符合重特大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组织申请,所驻单位审查,报司法局审批后每件奖励2000元。

(五)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案件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每件再奖励50元。

(六)完成人民调解案件抽查、评定的计件奖励标准。区人民调解协会工作人员按照人民调解案件规范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抽查、评定,对简易纠纷抽查比例应达到10%以上,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及重特大纠纷案件评定比例应达到90%以上,对已抽查、评定的案件奖励标准为每件2元。

六、奖励审核发放程序

(一)人民调解计件奖励严格按照“谁调解奖励谁”“一案一奖”的原则进行。调解纠纷案件数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统计数据为准。多个调委会共同调解的纠纷,由牵头落款盖章的单位按一件进行补助;同一案由,涉及多方当事人,按一件进行补助。实行按季申报,按季度发放。数据统计截至各季度末,分别在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0日前报送。

(二)报批流程:

1.街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呈报表(附件1)报司法所,由司法所汇总(附件2)审查并报所在街镇审核,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加盖司法所、街镇公章,报区司法局审批。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呈报表(附件1)报所驻单位审查,并加盖所驻单位公章,由区司法局审批。审查采取随机电话抽查、查阅案卷、平台查阅电子卷宗、案件登记册、回访纠纷当事人等方式。

2.各人民调解组织对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区法院负责司法确认的案件审核,报区司法局审批。

3.区人民调解协会工作人员案件评定数量以抽查登记表和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评定数据为准,填报案件评定汇总表,由区司法局审批。

(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其他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1.纠纷调解成功未输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不计入计件奖励;

2.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成功但未登记的、未将登记内容(照片)上传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不计入计件奖励;其它纠纷案件经调解但未规范制作相关案卷的,不计入计件奖励;

3.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撤销无效的,不予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4.辖区内因调解不当、调处不及时或者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5.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数量的,一经查实,不予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区司法局人民调解计件奖励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实行基本报酬与计件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报酬待遇按照区编外用工福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计件奖励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八、附则

本办法于2021年8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鹿城区人民调解计件奖励呈报表

2.鹿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奖励申请审批表

3.鹿城区人民调解重特大案件奖励呈报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印发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