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21-3519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忠杰工艺电镀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银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1197457W 经营场所:温州市仰义乡后京电镀基地23号地块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厂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后京电镀基地23号地块,生产产生废渣、废活性炭和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我局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含有或沾染铬酸酐、硝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废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混入车间内的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厂含有或沾染铬酸酐危险化学品的废桶混入车间内的固体废物中贮存;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产生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铬酸酐、硝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废桶混入车间内的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四、现场检查照片共12张,证明你厂数只废桶危险废物混入车间内的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你厂与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的《危险废物一站式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已将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和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 六、你厂《迁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查意见(温环鹿建[2018]6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生产会产生废渣、废活性炭和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 七、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7月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5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应你厂要求,我局已于2021年7月28日组织了听证,充分听取了你厂意见。我局对你厂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你厂提出废桶危险废物数量不精确的理由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成立;本案危险废物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你厂陈述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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