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129/2021-3538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退役军人发〔2021〕23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62-2021-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在鹿城区2020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暂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61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4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0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2800元、2400元、2260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61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6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0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40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优待金标准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鹿城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1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単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88150

96970

8820

因公

85370

93910

8540

因病

82570

90830

8260

二级

因战

79770

87750

7980

因公

75580

83140

7560

因病

72750

80030

7280

三级

因战

70000

77000

7000

因公

65780

72360

6580

因病

61610

67770

6160

四级

因战

57370

63110

5740

因公

51790

56970

5180

因病

47590

52350

4760

五级

因战

44810

49290

4480

因公

39180

43100

3920

因病

36390

40030

3640

六级

因战

35010

38510

3500

因公

33130

36440

3310

因病

27980

30780

2800

七级

因战

26610

29270

2660

因公

23820

26200

2380

八级

因战

16800

18480

1680

因公

15380

16920

1540

九级

因战

13950

15350

1400

因公

11210

12330

1120

十级

因战

9800

10780

980

因公

8380

9220

84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41606

150426

8820

因公

136947

145487

8540

因病

114123

122383

8260

二级

因战

132028

140008

7980

因公

127239

134799

7560

因病

104404

111684

7280

三级

因战

113237

120237

7000

因公

108448

115028

6580

因病

94576

100736

6160

四级

因战

103279

109019

5740

因公

98359

103539

5180

因病

84488

89248

4760

五级

因战

57726

62206

4480

因公

52061

55981

3920

因病

47627

51267

3640

其中因患精神病

70334

73974

3640

六级

因战

47272

50772

3500

因公

43052

46362

3310

因病

37813

40613

2800

其中因患精神病

60520

63320

2800

七级

因战

37693

40353

2660

因公

33034

35414

2380

八级

因战

32394

34074

1680

因公

27855

29395

1540

九级

因战

27725

29125

1400

因公

23066

24186

1120

十级

因战

22936

23916

980

因公

18397

19237

840

备注: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暂按国家标准调整抚恤金,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红军失散人员

3021

3251

230

二、烈士遗属

4349

4583

234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914

4121

207

四、病故军人遗属

3479

3668

189

五、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2417

2586

169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2266

2425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

2122

2272

150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769

1819

50

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

850

900

50

八、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560

610

50

九、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

40

45

5

十、 自费缴纳部分优抚对象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530

1680

15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466

1616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1461

1611

1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15

665

50

两参人员

650

700

50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490

540

50

备注: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08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787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1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类   别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优待金标准

45188

45217

备注:2020年度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723元,城镇人口(695774人)占总人口(793794人)比例为87.6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28元,乡村人口98020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2.35%。


计算公式: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附件5

自费缴纳养老金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别

烈属

因公牺牲

病故军人

原标准

27980

24040

22610

现标准

30780

26440

24870

年标准分别提高

2800

2400

2260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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