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21-3667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21-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发布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温鹿司〔202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现将《协调工作规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二、主要依据

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等规定要求,区司法局制定了全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工作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范围。《工作规定》规定了两种纳入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范围的事项:1、行政执法部门涉及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发文或者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发文的事项;2、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意见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事项,但是涉及行政职能配置争议的除外。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流程。《工作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相关工作流程,具体有两种情况:1、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发文或者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发文的事项,起草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报送材料之前根据发文内容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等前置程序,再根据《试行》要求报送材料,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要求补正材料,视为放弃发文申请。2、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事项,应当先行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再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局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认为不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的,5个工作日回复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若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协调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协调。

四、《工作规定》的施行时间

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解读人:左亮(副局长),解读科室: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科,联系电话:0577-5555055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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