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1-3873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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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历史码头政策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历史码头政策处置方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历史码头政策处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区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于能主动配合取消码头功能,完成整治关停、销号等工作的历史码头经营户,给予适当资金奖补。现将鹿城区历史码头政策处置方案实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认定的鹿城区区域范围内16家历史码头,其经营户在规定期限内按期完成关停、销号的,可适用本方案。

二、处置原则

此次全市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目的是收储岸线资源。对于能主动配合消除码头功能,在10月31日24时前,积极配合我区水路经营领域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自行主动拆除码头吊机,完成关停、销号等整治工作的码头经营户,给予适当货币奖补。

三、奖补标准

1.水工构筑物(驳坎)奖励:按照岸线长度(根据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以2009年版航测图所调查数据),给予3000元/米的驳坎奖励。

2.装卸设备(吊机)迁移费补助:固定式吊机20吨以上的,3万元/台;20吨以下的,2.5万元/台。以上经费包括吊机拆除、运输等相关费用一次性补助。

四、其他规定

1.历史码头处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2.历史码头处置奖励具体工作由企业(码头)所属街镇负责,包括数据审核和申报、审批等工作。

3.经营户与属地街镇签订《历史码头处置协议》的,待处置完毕经市水路经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奖补款项。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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