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文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470525522R 生产场所:温州市六虹桥蛟尾路9号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院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院位于温州市六虹桥蛟尾路9号,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2021年7月14日在从事医疗服务,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对污水总排放口(外排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2.4×104个/升,未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规定的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污水中的氨氮浓度为50.4 mg/L,未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规定的排入B级限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院的基本信息; 二、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院在从事医疗服务,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采样的过程; 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 四、监测报告(温鹿环测(2021)监字第053号)1份,证明你院排放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2.4×104个/升,排放污水中的氨氮浓度为50.4 mg/L; 五、8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院; 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院确认7月14日我局对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你院对监测结果无异议; 七、你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院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水质须符合的国家标准; 八、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8月27日,我局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67号),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院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院5日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并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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