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温州市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整合组建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挂温州市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为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本区文物保护发展规划。 (二)负责配合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做好文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制定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活动现场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包括古墓葬)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调查等行政辅助工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及传承人的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申报工作。 (五)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和宣传教育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作品的征集与收藏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事业编制12名(其中2名专用于辅助局机关后勤工作,2名事业周转编制专用于江心屿景区管理处驻岛讲解工作)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 第五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的组织人事由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管理。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文物保护、非遗传承发展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原为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所、温州市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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