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为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 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公共服务; (二)承担收集地方文献信息和保存、传承地方文化职责; (三)建立健全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提供城市书房、百姓书屋等特色分馆综合服务,做好少年儿童的阅读推广工作 和分馆、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健全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完善全区图书一体化管理系统。 (五)完成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事业编制7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 第五条 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的组织人事由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管理。温州市鹿城区图书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图书馆服务等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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