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586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6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11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吸引总部企业落户我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在鹿实体注册且财政隶属关系在鹿城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需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可予以直接认定。

2.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第2-5年每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不低于20%,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我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连续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不低于10%,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3.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第2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第3-5年每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我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连续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不低于10%,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4.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第2年不低于400万元,第3-5年每年度不低于500万元,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我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上一年度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与属地街镇、鹿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连续5年税收同比增量不低于10%,且首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5.在我区新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指设立或引进总部在鹿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机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金融机构总部企业。

第二条  扶持政策

经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且每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及中介奖励。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认定首年度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度兑现20%;新招引金融机构总部,除市级政策给予的开办补助外,次年给予实收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照新引进企业首个认定年度经营贡献奖的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本条奖励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办公场地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注册或迁入当年起,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及国有物业,下同),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工业生产性用房外,本部在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以产权证件用地属性为准),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度兑现20%,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本土培育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新增自用办公用房(包括新租用、新自建或新购置),参照新落户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三)经营贡献奖励。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的年度销售额,零售类总部企业按0.8%、批发类总部企业按0.25%、其他总部企业按1.5%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10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后两年奖励8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的80%。本土培育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量10%以上部分,零售类总部企业按0.8%、批发类总部企业按0.25%、其他总部企业按1.5%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10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的部分;后两年奖励80%,且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增量10%以上部分80%的比例。

(四)能级提升奖励。对总部(金融机构总部除外)设在我区,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选“世界500强”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本条奖励不纳入总量控制。

(五)高管奖励。新招引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其高管(限3人)五年内,按其每年从公司获得的年薪超50万元部分,给予7%的高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个人所得年薪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

(六)子女入学照顾。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税收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安排名额分别不超过2名、1名,申请人需为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薪50万元以上,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对其子女幼儿园入园、公办中小学起始年级入学根据学额统筹安排。

(七)对特别重大项目、上市企业总部迁入以及对区域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属鹿城经开区范围内的向鹿城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鹿城经开区范围外的向注册地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鹿城经开区管委会、街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与拟认定的总部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范本另行制定;

(二)复审。鹿城经开区管委会、街镇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复审,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成立区总部企业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形成复审意见;

(三)公示。将复审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报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一事一议”事项由总部企业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  监督管理机制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兑现,考核未达标的年度,所有奖励不予兑现(包括分年度兑现的奖励);

(二)本意见与其他政策属同类型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三)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附    则

1.关于适用对象。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2.关于企业高管。“企业高管”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关于500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

4.关于区级地方贡献。包括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的地方贡献增加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

5.企业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6.本意见所指“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新招引总部企业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可选择当年或次年以会计年度作为兑现的第一个年度。

7.关于中介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中介,若出现2个或以上项目中介的,须自行商定后书面委托其中1个项目中介进行申请。

8.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经认定总部企业,每年由项目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并负责兑现奖励。

9.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意见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总量控制。

10.本意见自2022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意见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意见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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