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5967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二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LT007、LT008、LT009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少燕蔬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少燕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少燕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5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元;3.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6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王晓忠初级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王晓忠初级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王晓忠初级食用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6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39.77平方米,为小食杂店,且无证据证明芹菜样品中的毒死蜱是当事人添加所致。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三、温州市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0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处字〔2022〕139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不合格项目难以通过感官判断,主观上不知道不合格。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处字〔2022〕1624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其销售的牛蛙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五、温州永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味大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永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牛肉味大兰花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永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4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3.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2.45元。 六、温州市亚摩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海盐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亚摩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海盐瓜子,购进日期为2022年1月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亚摩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4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6.89元;3.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陈传合水产店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陈传合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陈传合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6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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