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0/2022-456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停车资源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9月30日,区财政局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停车资源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停车资源出租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国有停车资源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停车资源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停车资源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和招租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停车资源出租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停车资源出租事项,对公共停车资源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停车资源出租的报批手续,承担出租国有停车资源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停车资源,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区财政局)。

(三)租金收入和出租国有停车资源管理

行政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国有停车资源取得的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区财政;其他事业单位出租国有停车资源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国有停车资源日常管理,盘活闲置公共停车资源,提高国有停车资源使用效益。对出租国有停车资源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占有、使用国有停车资源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张弘

业务科室:国有资产管理科

联系方式:0577-8835819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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