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2〕59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水心派出所监控中看到,2022年5月2日凌晨11分,猫贩子在申请人家门口用猫笼将猫引诱进笼带走。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家中蓝猫被同一个猫贩子用同样手法带走。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4日12时许,申请人到水心派出所求助,称其猫丢失需要查看监控予以寻找,水心派出所向其提供相关视频监控进行查看。申请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其猫于同年5月3日0时许从鹿城区花坦巷49号109室其家中出走后,爬到其家北面的别家屋檐上后不知所终。后申请人连续多日到水心派出所求助,要求继续查看视频监控寻找走失的猫,水心派出所均已提供相关视频监控由其进行查看。申请人通过“DA6花坦巷7弄8号”公安监控,发现其猫于2022年5月3日0时11分许出现在其家南面一小巷内,被一骑电动车男子装入笼子抓走。为帮助申请人寻找到其走失的猫,民警通过人像比对等方式,试图查明抓猫男子的身份,因监控视频的图像清晰度不够等客观原因,人像比对无法成功。民警又安排视频侦查员通过视频监控跟踪该男子行动轨迹,也未能查明其落脚点。民警将上述帮助查找情况和结果反馈申请人,其对结果不满。同年5月26日,申请人以其走失的猫被他人抓走属于盗窃案件,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向其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结合上述监控视频、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为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不构成盗窃等违法行为,故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其出具了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已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及证据,因申请人未关好自家门窗,致使其猫自行从家中出走,后其猫跑到与其家南面相隔两条小巷的巷子内,被路过该处的一骑电瓶车男子发现并装入笼子带走。上述猫自行出走、后被人抓走的过程,申请人并未发觉或知情,即该走失的猫已完全脱离猫主人的控制或据有,属于法律定义的遗失物或走失物,故该男子将走失的猫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依法应不予调查处理。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结果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日零时11分许,申请人的猫从其家中跑出后,在小巷内被一骑电动车男子装入笼子带走。同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猫被一男子抓走。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该案属民事侵权,不构成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故于同年5月26日作出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光盘(监控视频)、位置地图、询问笔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后以不属其管辖范围作出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温鹿公(水)不调告[2022]00014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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