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615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2〕28号 |
各科、分局、大队、中心、所: 现将《2022年鹿城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食品监管科。联系人:孟兆庆,电话:88060290。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度鹿城区食品生产环节 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我区食品生产安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2022年度鹿城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要求 1.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白查报告规定》等文件要求,A、B、C、D等级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检查频次按C级标准,一年至少检查3次以上。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责任现场核查、双随机抽查、许可评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工作中可统筹安排、灵活切换使用。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均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统一使用《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 2.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开展1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现场审查整改项的跟踪检查;食品小作坊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生产情况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企业通过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辖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事项和内容见附件6)。 3.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如实反映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时跟踪回访,形成监管闭环,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 4.对食品生产企业每年10月做一次风险等级评定,结合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开展风险等级评价,制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7),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要求 1.要及时将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食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频次和时间提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附件5),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具体详见《2022年鹿城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1)。季节性停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正常提交自查报告,永久性停产(比如厂房作他用)和特殊情况的企业(生产和销售都停止)提交停产报告后可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未评级的新获证企业,按照C级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首次提交本年度自查报告的同时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2.针对自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监督抽查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各所要加强现场核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开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及时跟踪回访,形成监管闭环,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现场核查一般应当在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截止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自查报告提交时间为报告月份的上旬,自查报告的现场核查为提交月的中下旬,日常监管可结合自查报告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三、监督检查处置 1.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人员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2.要加大无证、超范围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两超一非”(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做好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发现违法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频次,防止问题扩大反弹。 3.企业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提交。 4.抽检监测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抽检监测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率达到100%,按照 “五个到位”(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处置。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各所要按照《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试行)》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及时性、有效性,切实实行“痕迹化”管理制度。要做到有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建档工作的连续性。 各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报表汇总工作,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附件1:《2022年鹿城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4、《2022年鹿城区食品生产企业问题情况处理汇总表》、12月15日前将附件7:《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汇总表》等相关报表报送到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联系人:孟兆庆;电话:88060290;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随时上报,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食品监管科。 附件: 1.2022年鹿城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表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 3.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4.鹿城区食品生产企业问题情况处理汇总表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6.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获证企业 7.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汇总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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