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6626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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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王冕房屋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王冕,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坦前14弄10号2幢116室。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22〕5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王冕有房屋坐落于鹿城工业区星际路25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王冕所有的工业用房坐落于鹿城工业区星际路25号,已办理温国用(2006)第1-122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面积为1544.72平方米;持有425489号、43201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为非居住,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3861.15平方米,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649.24平方米,合计面积4510.39平方米,符合工业用房补偿规定。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工业房地产补偿价值为14755063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789710元。另查明,该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登记证号为浙(2018)温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766号,目前该抵押权尚未消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1.评估价格过低。2.土地性质应以商业用地予以补偿。3.该房屋用于公寓出租,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要求将该房屋划出征收范围。

本机关认为:1.根据《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部分第一条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你户自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对评估报告提起复核、鉴定。故被征收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的诉求,不予支持。2.经查询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鹿城工业区星际路25号房屋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故你户要求应以商业用地予以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3.根据《关于对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22〕5号),鹿城工业区星际路25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故要求将该房屋划出征收范围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了《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提出意见,但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温州核心建成区西部生态新城有机更新项目(鹿城工业区板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工业房地产补偿价值为14755063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789710元。

三、搬迁费

被征收工业用房中的不可移动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经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为509393元。

被征收工业用房中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按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经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为181120元。

搬迁费合计690513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工业房地产补偿价值14755063元,生产设备设施价值为1855490元,合计16610553元,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计为1661055.30元。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金额的,应当自本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由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

五、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487122.12元。

六、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申领货币补偿款。

七、腾空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八、房票相关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补偿决定与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视为未选择房票安置。

九、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王冕。

抄送:区住建局,双屿街道,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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