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妥善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建立健全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鹿城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鹿城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需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威胁人员安全,需要实施紧急转移、避险安置、临时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鹿城区减灾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街镇夯实社区(村)、应急避难场所等自然灾害救助的前沿阵地,条块结合构建指挥统一、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灾害救助机制。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鼓励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安置灾害、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2  风险评估

2.1 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1)台风

台风是影响鹿城区主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台风引发的强风危害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等因强风倒塌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海上船只、陆上交通、输电线路、通讯设备、供水设施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台风的出现多数伴有暴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易造成城市内涝、房屋损毁、人员伤亡、渔业损失等。

(2)暴雨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部,属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100-2200毫米。暴雨易引发洪涝,洪水漫溢河道或造成堤防溃决时会淹没河道两侧、地势低洼地区,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毁、道路淹没中断、企业停工等;电力设备遭遇水浸时可发生漏电、电力供应中断;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等受暴雨影响可能出现垮塌,并造成人员伤亡;此外,暴雨还可诱发滑坡、崩塌、地陷、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3)雷电

鹿城区森林覆盖率高、能源设施众多,雷电灾害引起的强大的电流、炙热的高温、强烈的电磁辐射以及猛烈的冲击波等物理效应,易造成对电力、通讯等设备设施的干扰,高层建筑的电路中断等问题,甚至可能击中危险化学品储存等设施装置。

(4)高温

高温天气易造成使用电量大幅增加、城市居民中暑人数上升,由于高温导致身体不适而晕倒的人数也较多,且易发生林区枯枝等干燥物自燃,进而衍生次生灾害。

(5)寒冷

低温天气易造成市民使用燃气增加,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明显增多,大风降温容易引发感冒、气管炎以及心脑血管疾病。

此外,鹿城区还面临其他自然灾害(如地震、森林火灾等)风险,各类灾害均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应急准备资源调查

鹿城区灾害救助工作主要集中在汛期(台风、暴雨灾害)。

鹿城区共有140个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场所总面积为9.7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余人。场所分别设立在学校、文体中心、社区、敬老院、社区活动中心等区域。

鹿城区建有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了两大类物资,包括棉大衣、手套等生活保障物资和救生圈、排水泵等应急救灾物资,可应对台风灾害期间2万人临时安置需求。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减灾委员会

鹿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听取受灾街镇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组成

主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瓯江海事处、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各街镇。

区减灾委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处置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协调巡查机构开展专项巡察。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和自然灾害知识普及。

区发改局: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拟订的救灾储备物资品种目录、计划和相关政策,配合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行政管理。

区经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灾后恢复工作;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区学校对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学校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协助组织疏散、撤离受灾人员。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殡葬及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挥、协调区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并向区减灾委提出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建议;传达区减灾委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指令,并组织落实;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协调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灾时统一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指令;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牵头建立救灾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根据需要统一调度;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协调落实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的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的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做好救灾气象保障工作;向区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等报告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展;区减灾委交办的自然灾害救助其他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食品、药品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灾情统计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管辖单位开展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区属公园和绿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收集、统计、评估区林业受灾情况,核报相关受灾信息,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鹿城供电分局:做好电网灾情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二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瓯江海事处: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团区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协助灾害救助、灾区群众心理辅导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骨干队伍,重点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组织消防车辆为严重干旱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等急难险重任务。

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负责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各街镇:负责开展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救灾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和协调救助、补偿、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作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3 区减灾委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为我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及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4  灾害预警和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预防控制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场所,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4.2.1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社区(村)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镇;街镇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及时向区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区、街镇、社区(村)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村)每天8时之前将前一天24小时灾情上报街镇,街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灾情向区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村)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镇;街镇在1日内汇总核实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会商核定,向区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街镇、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对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1000间或300户以上,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受灾街镇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街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街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受灾街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街镇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主任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街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镇及时开展灾害损失统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办派出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街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区政府。

5.4.3响应措施

根据区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街镇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街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负责将区减灾办评估后的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街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社区(村)、街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街镇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将补助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转拨街镇使用。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指导恢复重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安排。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要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区、街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要建立救灾物资规划、采购、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各级储备库、社区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要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街镇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街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村)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充分发挥街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街镇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审核发布。区各有关部门、街镇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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