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698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区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结合鹿城实际出台《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2022年6月,温州市住建局发布《温州市支持合理性住房需求的阶段性政策》,提出利用房票加速拆迁安置等住房政策落地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力度,鼓励更多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对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二、适用对象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方可适用房票政策给予发放购房房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为避免房票被恶意拆分扰乱市场秩序,《细则》规定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共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不得分户签订协议。

三、可购房源

《细则》规定房票可购房源类型有两类,但实际工作中具体房票可购类型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房票中应当载明可购的房源类型,其中政府统筹房仅限于住宅。

此轮政策调整不再要求被征收人签约时即选定购买的房源类型,房票使用人领取房票后可根据房源情况及住房需求按照房票中载明的可购房源类型购买所需房源。

四、房票概念

(一)关于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安置补偿权益(量化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后的总金额,可包含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的,权益金额包含鹿城区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的按期签约腾空所有的补偿、奖励、补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除外)等,并可给予房票奖励。涉及征收非住宅实行房票安置的,亦同样处理。考虑到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被征收人其旧房的腾空搬迁及在外过渡周转可能需要资金周转,因此《细则》规定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是否货币领取。

(二)关于房票补助。为提高房票政策奖励优惠力度,拉近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与市场商品房价值的差距,根据被征收房屋权益金额量化方式和房票使用人购买房源的不同,给予房票补助。其中购买商定商品房的,按权益金额的5-15%给予补助,购买政府统筹房的,仅限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享受购房补助。

房票补助不纳入票面金额,不计算利息,购房时与票面金额同比例使用,到期未使用的自行失效且不可申领货币。

(三)关于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即为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变更房票使用人(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有效期限、房票利率、票面金额、房票补助等均保持不变。申请办理房票使用人变更时需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房票安置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或股东决议,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房票使用人变更。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仅可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被征收人的股东(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均以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为准),变更房票使用人前还需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因被征收人指定的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置的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罗列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因此不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同理,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政府统筹安置房的,亦不能免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转让的房票补偿安置权益不包含因房屋征收予以限期保留的义务教育入学资格。

(四)关于房票利息。一是,《市实施意见》中已规定“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LPR计息”,故《细则》中不再另行表述房票票面金额的计息利率,以《市实施意见》规定为准。二是,由于商定商品房购买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对此如何计息《市实施意见》并未明确,为尽可能统一做法,《细则》规定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即为“购房款总价”所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日,也就是说票面金额在购房款总价范围内的部分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使用(不分期付款),该部分金额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止。三是,考虑到房票票面金额到期未使用完毕,可能存在剩余部分票面金额申领货币时应扣除房票奖励的情形,而扣除的房票奖励部分不计息,导致利息计算基数的不确定性,为此《细则》规定利息统一由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或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

五、政府统筹房

(一)关于选房方式。由于政府统筹房的套型面积、地段房价差异较大,且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的延伸,为了实际操作时更机动灵活,在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前,购买政府统筹房不设面积档次也不限购买套数。

(二)关于额外补贴。由于老旧小区原有建筑密度高、旧房户型小,为了满足被征收人实际住房需求,《细则》规定购买政府统筹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可给予额外补贴。额外补贴不纳入票面金额,不计算利息,到期未使用的自行失效且不可申领货币。

为提供更多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此轮房票政策调整,政府统筹房源中新增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因该类房源相较于安置盈余的住宅安置房在建设品质、小区环境、公配设施等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该类房源的,不享受额外补贴。

六、施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5日起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 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解读人:卢力行(总工程师);联系电话:0577-5939712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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