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市)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保障资金(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2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生活补助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分别列报“20808抚恤”“21014优抚对象医疗”支出预算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部分烈士子女、部分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

五、老党员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支出。

各地要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做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资金提前下达分配表

          2.中央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

          3.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9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资金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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