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0096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2〕1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2-0003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农村领域共同富裕,根据《农业农村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规发〔202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5号)精神,结合鹿城实际,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 1.支持发展粮食新业态新规模。粮食生产大户持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年度水稻复种、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按实际复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区级规模种粮补贴(进行机械化插秧的每亩再增加40元)。农户在粮食作物播种前与粮食收储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且在粮食作物收获后及时履行合同的,根据粮食收储企业入库单核定数额,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在市本级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区级给予农户每50公斤粮食补助5元的订单粮补贴。粮食生产大户持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年度种植早稻20亩以上且当年该面积继续进行晚稻种植的,按早稻播种面积每亩补贴300元。改造提升农田基础设施,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在粮食功能区实施,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对列入计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项目,给予项目实施街镇全额补助。 2.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凡在我区禁养区之外、规划环评允许养殖范围内、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的动物生产和检疫记录、畜禽污水排放达标的区属畜禽规模饲养场,则对畜禽出栏检疫并达到上级检疫指标的养殖企业给予补助,按照出栏检疫数量,肉牛或奶牛每头奖励100元、生猪或羊每头奖励10元、禽类每羽奖励0.5元,如当年省市有同类补助项目则以最高为准,不进行重复补助。 对饲养环节病死畜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实施补助。(1)对依法强制扑杀和在强制免疫中应激死亡的畜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对养殖场其他原因死亡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的补贴标准:①生猪,按每头80元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40%。②禽类,病害禽处理基数一次性死亡重量为0.5公斤以上、数量为100羽以上,按每羽1.5元给予补贴。③牛,按每头500元给予补贴。④羊,按每头40元给予补贴。 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冷藏(冷冻)设施的企业,提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冷藏(冷冻)设施建设施工合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冷藏(冷冻)设施建设验收材料等设施建设证明材料、增值税发票,给予总投资50%的补助。 3.优化调整渔业产业结构。(1)稻渔综合种养高产示范创建奖励:连片50亩以上100亩以下(山地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奖励450元/亩;连片100亩以上的奖励600元/亩。单个基地补助总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2)我区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对每艘钢制渔船减船转产补助2万元,每艘木质渔船减船转产补助1.5万元。 4.实施科技强农行动。对在本区新建面积50亩以上的种业繁育、科研基地或展示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投资额补助70%,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对商业化育种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补助70%,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商业化粮食育秧、蔬菜育苗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补助50%,最高补助100万元。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实施展示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补助70%,最高补助资金20万元。 5.实施机械强农行动。(1)支持农机农艺融合发展,对建成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奖励10万元,建成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的奖励5万元。(2)加大推进山地丘陵、设施种植农业的机械化水平,对购置适用山地丘陵地势,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予以购置价格60%的财政补贴(此项补贴包含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单台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3)除山地丘陵农业机械外,购置在本区服务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发票金额三分之一的区级补助。(4)推广鼓励农民积极使用低耗、高效的农业机械参与农业生产。拖拉机、自走式旋耕机、多功能耕作机等用于田间耕整地的纯农业机械,机械动力在8千瓦以上40千瓦以下的每年每台补助500元,机械动力在40千瓦以上的每年每台补助1000元。对使用联合收割机进行机收作业的每年每台予以1000元的作业补贴,对使用高速乘坐式插秧机进行机插作业的每年每台予以2000元的作业补贴。以上农业机械的补贴年限自机械生产年份起算不超过10年。对粮食烘干机作业补贴标准为每100公斤稻谷补贴10元或每100公斤大米补贴15元,烘干补贴发放依据以粮食收购发票、采购发票以及烘干服务发票为依据。 6.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提升。(1)新建50亩以上且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强镇方案实施的肉鸡养殖基地,按实际投资额50%予以补助(项目验收、审价后补助投资额的20%,剩余补助资金在农业产业强镇整体通过验收后兑现)。(2)新建50亩以上且列入温州市大罗山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任务的瓯柑精品园,按实际投资额7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10万元。(3)对当年大棚蔬菜瓜果种植面积达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奖励1万元,达到50亩以上的奖励2万元。(4)推进“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按规定创建成功并获市级确认,按单个建设类项目投资额给予70%补助且不超过20万元。(5)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个大棚、食用农产品冷库建设补助项目,总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支持粮食和蔬菜产业。大棚:连片面积10亩以上,单栋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以上)每亩补助4000元,标准连栋钢管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冷库:每100立方米补助3万元,单个冷库最高补助20万元,列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平台的子项目每100立方米冷库补助3.5万元且单个冷库最高补助提高到200万元。 7.支持农业品牌建设。(1)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展会。对参展中国国际茶业博览会、浙江农业博览会、浙江绿茶博览会、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和浙江(南京)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家每次省内0.5万元、省外0.8万元的参展奖励。对参展省级以上森林产品博览会的林业经营主体,给予每家每次0.5万元的参展奖励,对参展获得金奖、优质奖的林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省、市部门指定参加的各类农产品推介会和展销会,由政府承担所需要的展位费、会刊费和展区装修费用。(2)对获得“浙江好稻米”金奖、浙江精品蔬菜瓜果(番茄、西瓜、甜瓜等)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瓯越好味稻”十大金奖、温州精品蔬菜瓜果(番茄、西瓜、甜瓜等)一等奖(或金奖)、温州十大精品杨梅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3)对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到期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到期续展换证的产品奖励1.5万元。(4)对已取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B、C等级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8.支持农业绿色发展。(1)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及配方肥。对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等规模化主体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的予以补贴300元/吨(含上级补贴),补贴数量每亩不超过500公斤,每户不超过150吨。根据当年度区级主推配方,辖区内销售粮油配方肥的农资店每吨补助100元,向辖区内农资店购买配方肥的粮油种植主体每吨补助300元(在实名购买补贴配方肥环节直接扣减补贴额度);50亩以上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直接向生产企业、农资经销商购买的,每吨补助400元,每亩不得超过主推配方推荐的最高用量。(2)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对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水稻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年作业面积达到5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根据无人机内置存储作业数据和作业服务确认单作为认定的面积,按5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3)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制定统一回收价格,标准为:农药废弃包装瓶300毫升及300毫升以下0.2元/只,300毫升以上(不含300毫升)0.4元/只;农药废弃包装袋:0.2元/只。支付各农药废弃包装物定点回收点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5%进行补助。支付回转实施主体的运输及保管费用,按回收金额的35%进行补助。(4)对开展实施“刷脸”、“刷卡”等数字化平台销售经营的农资店(省级“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除外),给予1万元奖励;对已创成省级“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促进乡村宜居宜业 9.保障乡村振兴示范带和未来乡村运行维护。乡村振兴示范带和未来乡村完成竣工验收后,落实后续运维工作,每年奖励街镇每条乡村振兴示范带运维经费50万元、未来乡村运维经费20万元。 10.推进美丽乡村建设。(1)创建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在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外,被认定为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的,每个村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美丽乡村样板村的,每个村奖励30万元。(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街镇全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及清洁乡村评比活动,每年按每个行政村5万元标准给予街镇奖励。(3)巩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对通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巩固提升验收的村,按每个村3万元的标准给予街镇奖励。(4)农村星级公厕创建,评上省级星级农村公厕(或省级示范性农村公厕),按每座3万元的标准给予街镇奖励。 11.全力护航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设立20亿元区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信贷资金,定向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并在利率上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积极开展“三有三无”微贷信用贷款业务,破解农村贷款缺乏抵押物、担保等难题,实现农户小额普惠贷款授信覆盖95%以上。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利率优惠力度,对村集体新增50万元以内的贷款,3年内执行较同类别平均贷款利率下浮8-10%的优惠利率。加大对西片相对薄弱村抱团项目贴息政策力度,对单个抱团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项目单位逾期不归还融资资金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以贴息,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 12.推进美丽田园创建。在美丽田园市级重点整治范围内进行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凭流转合同,一次性给予属地街镇每亩奖励200元,由街镇统筹用于土地流转工作。对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属地街镇统一标准建设农业管理用房给予补助,每个标准化农业管理用房补助1.5万元。原则上20亩以上生产基地,配套1个标准化农业管理用房,同一农业经营主体享受不超过4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受限制。根据重点田块面积,每年安排属地街镇每亩50元的农田日常保洁资金,由街镇统筹用于田园保洁、田园评比奖励工作。 三、促进农民富裕富足 13.建设“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新获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2021年以来,被认定为市级“三位一体”改革示范镇的,给予街镇与上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用于“三位一体”改革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列入市级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示范试点的,给予新型农村合作组织1万元奖励。加强农合联建设,对鹿城区本级、镇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补助。强化信贷担保支持,对鹿城三农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涉农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优惠15%,并减免手续费50%。 14.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对首次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奖励1万元。连续两年通过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监测,奖励0.4万元。2021年以来,成功创建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奖励。 15.鼓励农旅融合发展。(1)成功创建省级休闲乡村、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分别给予属地街镇20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精品民宿的,一次性给予民宿主体5万元奖励。“农家乐”项目经市级、省级评比确认为三、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农家乐主体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2)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民宿,一个村的民宿数量年度新增3-5家、6-10家、11-15家、16-20家、21家以上,分别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3)对经营民宿项目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其经审核专项用于民宿项目建设的贷款予以50%贴息补助,每个民宿项目贴息最高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4)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10万元的民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6.实施农业人才培育。(1)深化校地合作,设置每年总额10万元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在鹿城农业实习基地表现优秀的学生。充分利用温州种子种苗科技园等农业科技创新和示范合作载体,探索建立运行“1+1+N”(1个推广专家组+1个产业农合联+本产业若干经营主体和街镇农技人员)的产业推广体系,每年安排基层农技推广改革项目资金50万元,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另行制定。(2)鼓励农民技能素质提升,在全区年度计划任务数内,参加各级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训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区农广校成人中专生培训,农业种养技术专业享受免学费。新型农民学历教育学费,市级财政补助60%,区级财政补助30%。(3)支持基层农合联参与组织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的培训,除培训费外,按照培训人数给予基层农合联每百人2万元的奖励。(4)鼓励优秀青年投身农业生产经营,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我区从事农业种养生产、休闲农业,且为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农创客,用于经营农业项目的贷款予以全额贴息补助,每人贴息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5)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在我区总投资亿元以上农业项目,并且当年市外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市外累计投资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的高管、投资人,且缴纳五险1年以上,奖励该人才子女公办小学起始阶段入学名额1名。 17.开展低收入农户帮扶。(1)开展区领导挂钩帮扶,每年区领导挂钩帮扶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且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重点帮扶村开展公共设施建设,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补助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2)推进健康帮扶,实现低收入农户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充保险全覆盖,低收入农户医疗报销纳入一站式结算体系。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3)开展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住建房补助,农村困难家庭采取投亲靠友或租房居住的,纳入农村租赁住房保障。登记为农村租房补贴保障的农村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住房保障补助标准为低保户、特困户单人2800元/年,两人3500/年,三人及以上4200/年;低边户按低保户80%标准补助。(4)实施低收入农户就业帮扶计划,帮助就业促增收。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致富带头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对农村低收入农户就业并带动年增收6000元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各类主体一次性奖补。 18.支持农业保险。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农机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1)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比例:水稻种植93%;公益林火灾100%;生猪养殖(B款)85%;能繁母猪养殖90%;奶牛养殖85%;鸡养殖65%;叶菜价格指数90%。(2)地方特色农业险种(含大棚保险)补助比例:投保地方特色农业险种补助比例均为70%。(3)农机保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驾驶操作和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责任险、烘干机自燃险等,按照保费金额的93%予以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街镇等行政单位。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对象(项目)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贷款贴息”的贴息标准按申报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政策正文中未做明确说明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外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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