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01325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认罚轻处”制度的意见》。现发布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于4月22日下班前反馈。联系人:叶璐璐,联系电话:88060253。 《关于实施“认罚轻处”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轻处”制度。 一、基本内涵 “认罚轻处”是指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于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应当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市场监管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坚持证据充分原则。办理认罚轻处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当事人认罚,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 “认罚轻处”制度在适用上对案件类别和处罚种类没有限定,所有违法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当事人认罚后如何轻处,实施时办案单位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区别认罚的不同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以及违法情节等,结合裁量基准综合考量,依法决定如何轻处。 “认罚”的把握。认定当事人“认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二)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三)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认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办案单位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轻处”的把握。办理认罚轻处案件,应当把握好轻处的幅度,对违法行为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首次违法,轻处幅度可以大一些;对违法行为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多次违法的,轻处幅度应当从严把握。适用时遵循如下原则:1、当事人认罚的,原则上均可从轻处罚。若适用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处罚依然过重,过罚不当的,可以减轻处罚;2、当事人认罚又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3、当事人认罚予以减轻,又同时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可在减轻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幅度的处罚;4、当事人认罚又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5、选择幅度时,主动认罚优于被动认罚,早认罚优于晚认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高度审慎,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认罚轻处”制度:1、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2、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3、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4、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5、当事人曾在之前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反悔。 四、具体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单位认为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认罚轻处”制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认罚轻处的相关规定并同步开展认罚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作出具体的轻处承诺。 (二)案件调查阶段认罚。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自愿认罚,如实陈述并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书或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三)违法事实确认。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查明的违法事实制定《违法事实确认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办案单位讨论。办案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当事人的认罚情况等因素,就当事人的轻处幅度进行讨论,并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认错认罚的情形。 (五)告知(听证)阶段认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适用。但若案件情况特殊,当事人签署了《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并且能够提供履约的相关资金凭证的,可做例外处理。 (六)当事人反悔。当事人认罚后又反悔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排除认罚因素后,当事人构成违法的,应当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违法事实确认书》 2.《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 关于征求《关于实施“认罚轻处”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关于实施“认罚轻处”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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