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2-0106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管家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处理结果通知书{温鹿综执[2021]通字第13-0107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0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130205号。你单位在2022年02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详见附件),经复核,本机关认为: 1、正如你单位所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管理“先照后证、宽进严管”,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也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因此放宽事前证照的审批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是符合党中央与国务院精神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对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与本案情形不同,且也指出这类改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能代替规划主管部门对你单位改变规划使用功能的许可,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2、你单位提出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医疗慈善用地与住宿餐饮用地同属经营性用地。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已废止,现行国家标准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公寓属于商服用地类中的旅馆用地,医院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中的医疗卫生用地,显然属于不同土地使用功能。 3、你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纠纷可以自行调解或诉诸司法途径,并不能成为你单位违反规划相关法规的理由。 4、你单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对既有建筑物投入经营使用后的规划管理内容,故《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缺乏上位法基础。这个理解是片面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据此制定细化法规,并无不当。此外,本机关并无审查与解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权力,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问题,建议你单位向浙江省人大反映。 5、本机关尚未对你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为案件调查阶段,请你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配合。 (以下无正文)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祥生、陈钟爱 电话:0577-88891820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东游路2号4楼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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