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1〕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184号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武,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事实认定不清,法规适用错误,故意不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提供案涉政府信息资料。被申请人认为公开成本过高,要求申请人到其单位现场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提供电子数据,且申请人亦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的说明》承诺纸张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并提供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央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上田、张宅自然村)、龙沈村、鱼鳞浃村享受人均安置政策的户数、人口、安置面积的资料”,经核实,相关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择人均保底安置名单公示》中已有上述各项人均安置数据,具体以每期公示表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告知。但由于申请人要求三个地块的材料,每地块就有数十份人均公示表,资料众多,导致公开成本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采取现场查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二、针对其他材料,经申请人补正,还有“中央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上田、张宅自然村)、龙沈村、鱼鳞浃村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年限认定表、调查登记表、认定视同合法的会议纪要、安置名单的公示”。经审核,均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具体以各户档案内容为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但申请人要求三个地块的材料,每地块安置户数在数百户,每户要求数份材料,资料众多,公开成本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采取现场查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补正、延期后,于同年10月27日将案涉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至今未到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查询,但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落款申请时间为2021年8月7日),申请公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上田村、龙沈村、鱼鳞浃村房屋拆迁‘人均安置面积数据、年限条件调查表、会议纪要、公示表’等相关资料”,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因申请事项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交邮,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陈xx。同年8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的说明》,明确申请公开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上田、张宅自然村)、龙沈村、鱼鳞浃村:1.享受人均安置政策的户数、人口、安置面积的资料;2.未登记建筑的年限认定表(包括享受人均安置的未登记建筑户)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未登记房屋调查登记表;3.未登记建筑户(包括享受人均安置的未登记建筑户)中认定视同合法建筑的会议纪要;4.未登记建筑户(包括享受人均安置的未登记建筑户)安置名单的公示;其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电子或纸质。同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连平邮寄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至2021年10月28日。同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答复称:“一、针对你申请的‘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上田片--上田、张宅自然村)、龙沈村、鱼鳞浃村享受人均安置政策的户数、人口、安置面积的资料’,我街道经核实,相关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择人均保底安置名单公示》中已经具有了各项人均安置数据,具体以每期公示表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因项目众多导致公开成本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可至本单位现场查询。二、针对你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具体以各户档案内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因项目众多导致公开成本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可至本单位现场查询……”。同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陈连平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该邮件于次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的说明、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邮件交寄单(收据)、EMS客户联、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人员众多、资料繁杂,公开成本过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现场查阅,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何种方式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申请人进行确认,因此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时间,进而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按期答复。故被申请人主张其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程序合法,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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