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2〕1号

申请人:余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2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擅自变更经营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未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未尽查找义务,未将第三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亦未全面回复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程序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中止调查。三、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仅根据第三人发货地在外地就认定对第三人无管辖权。四、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未明确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五、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编号:1330302002021112573994995)。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经局领导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经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系网站拼多多招商平台经营者,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到第三人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吕浦路献华商寓x幢xxx室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第三人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后联系第三人负责人温明强,其表示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温州市鹿城区,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说明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向温州市瓯海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三、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多次针对其网络购买的商品进行举报投诉,系职业举报人,其购买行为不以消费为目的,故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无骨鸡爪”涉嫌存在食品添加剂超标、包装有异味和污渍、包装标识与实际不符、无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第三人虚假宣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证经营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该举报。同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xxx号。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局管辖区内,我局管辖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您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xx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订单截图、快递面单、拼多多平台第三人店铺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身份证复印件、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见证人)证明、第三人提交的公司营业地址变更证明、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拼多多)联网备案信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ICP备案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馈信息记录截图、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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