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2〕12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所作的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9-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小心在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污染了2平方米路面。执法人员晚上9时30分到申请人店,提出申请人污染路面违法。申请人提出已经审批,并缴费72元。申请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恢复道路清洁,且未损坏路面,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用处罚。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9-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依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直接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608号前人行道路面上搅拌水泥,并用搅拌好的水泥在台阶上安装瓷砖,经测量,水泥搅拌污染路面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江滨西路属主要街道范围,鉴于申请人配合调查,已整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减轻20%的罚款额。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8项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800元整。二、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发现申请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取证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通知申请人前来接受谈话调查。同年12月28日,申请人来队谈话接受调查,承认其于2021年12月27日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608号前人行道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的事实。同年12月30日经批准,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同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了该处整改后照片。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三日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应不予采纳。1.申请人提出已及时清洁路面进行整改且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配合调查的理由,已作为从轻情节减少20%罚款额。2.申请人认为没有损坏路面,可以不用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行为是禁止性的,对该行为予以处罚无需有具体的损坏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西路608号前人行道路面上搅拌水泥,面积为2平方米。同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地址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已清理路面,整改完毕。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同年2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9-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江滨路系温州市区主要街道。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整改)、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执法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主要街道的道路上搅拌水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及其附件第58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的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9-110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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