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发〔2018〕108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鹿城区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要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论证过程,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步骤、进度安排。 二、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有关意见,充分开展民意调查。 四、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规定,统一收集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文件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等结论文件材料,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完整性,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
附件:鹿城区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鹿城区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 决策主体 | 承办单位 | 法律政策依据 | 计划完成时间 | 是否履行公众参与 | 是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 是否履行听证程序 | 是否履行专家论证 | 是否履行风险评估 | 是否为涉企政策 | 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 | 1 |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综合行政执法目录(2022年)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0号) | 已完成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否 | 否(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2 | 温州市鹿城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目录(2022年)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0号) | 2022年 11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否 | 否(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3 | 温州市鹿城区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科技局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73号) | 2022年 8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是 | 是 | 4 | 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国办发〔2018〕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 | 2022年 8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是 | 是 | 5 | 温州市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办法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住建局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 | 2022年 11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否 | 否(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6 | 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 鹿城区 人民政府 | 区住建局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 | 2022年 11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否 | 否(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7 |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职工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 鹿城区人民政府 | 区经信局 |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 | 2022年 11月底前 | 是 | 是 | 否(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 是 | 是 | 是 | 是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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