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253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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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2年鹿城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鹿城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根本,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工作总目标,做到早谋划、早发力、早落实,科学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工作,扎实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筑牢鹿城区高质量发展的平安基石。 二、工作目标 有序开展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和地质灾害“控险保安”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做到隐患即查即治、风险有效管控。深化风险识别,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实施重点街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源头管控,有序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落实群专结合,完善群测群防机制和专业监测网络。 三、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期 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期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重点防范时段主要集中在台风暴雨期间及台风暴雨结束后48小时内、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连续降雨过程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二)重点防灾类型 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其时空分布与地质环境条件和气候环境关系密切。强降雨以及不合理的建设工程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三)重点防范区域 西部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等山区人口集聚区、交通沿线、景区景点和乡村开发建设地带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已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在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段。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街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 开展鹿城区山福镇、藤桥镇两个重点镇1:2000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2022年内完成山福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2023年6月完成藤桥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进一步摸清地质灾害风险底数,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数据库和风险评估模型,更新地质灾害风险识别“一张图”,为风险防控提供依据。 (二)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 依托浙江省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综合遥感识别工程,综合利用光学遥感、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无人机航摄等多源数据分析,结合试点县工作经验,年内启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工作。 (三)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在充分梳理、全面总结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体原则,严格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制度,各街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公路沿线、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农家乐、民宿、养殖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园林、校舍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变化情况。全面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五查30问”制度,不断强化区、街镇、村社三级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建设和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各街镇通过受威胁对象人员基础信息排查,应用“安全码”,实现对人员转移的精准管控,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日常管理 鹿城区原有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30处,经工程治理消除危险源后,现计划核减3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调整后剩余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共27处。全面落实风险防范区各项防控措施,划定危险区域、研究设定风险阈值,编制风险一张图,现场设立警示牌;属地街镇严格防治主体责任,明确街镇、村(社区)防灾责任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人员,持续开展日常巡查观测。 (五)实施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 推广简易型雨量监测设备。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无线简易降雨报警器试点工作基础上,推广安装地质灾害无线简易降雨报警器,着力提升基层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按照全市工作部署,鹿城今年计划新建无线简易降雨报警器10处。 (六)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继续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合的会商研判制度,借力智能化管理工具,拓展信息传播渠道,提高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防台防汛预报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要求,各街镇应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风险区域人员的提前转移和临时避险工作,警惕雨后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可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转移受威胁的人员。 (七)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按照主动防灾、系统治理的思路,对部分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主动采取以工程治理、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降低地质灾害风险。2022年在建及拟建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共计10处,目前5处已初步验收,4处施工中,1处计划今年实施。建设单位及相关从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扎实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治理项目有序进行,确保建成后的治理工程正常运行。 (八)落实地质灾害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项目危险性评估制度,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坚决防止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灾害隐患,从源头上降低地质灾害风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公路交通、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农家乐、民宿、养殖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园林、校舍等。各街镇在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庄和集镇,有计划地开展排查治理或避让,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的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原则上禁止新建农民住房,其他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新建农民住房需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提前落实好防范措施。 (九)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制 健全完善应急指挥及运行机制,健全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避险、灾后应急救援的综合应急体系。强化“安全码”应用,实现人员精准转移。应急管理部门、各街镇要及时修订完善区、街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明确人员避险转移、灾险情处置程序和要求,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手册。落实应急演练常态化机制,每年汛前或汛期开展一次区级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街镇每年至少完成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属地街镇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险情灾情,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确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对需要避让转移的住户,属地街镇要设立临时避险场所,给予妥善安置,临时避险场所要选择周边环境安全可靠、房屋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驻县进乡”技术支撑队伍随时待命,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定位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与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相适应的专项资金和保障机制,管好、用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需求。 (三)加强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驻地地勘单位专业技术力量,深入实施地质队员“驻县进乡”行动。积极推动科研与调查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治理等提供技术保障,不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不断提高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农村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难点、重点,要继续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农村、学校及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和风险防范区附近的群众,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防灾自救能力。 附件:1.鹿城区2022年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清单 2.鹿城区2022年核减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清单 3.鹿城区2022年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1 鹿城区2022年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清单
附件2 鹿城区2022年核减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清单
附件3 鹿城区2022年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清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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