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91号 申请人:邹xx。 申请人:邹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23-001-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1年7月19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职权。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第三条的规定,案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是由区政府组织城乡规划等多个部门共同认定的,并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设立的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作出。2.征收过程中的未登记房屋认定不同于对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故《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的职权依据。3.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是较为专业的意见,也是决定是否可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唯一依据,应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被申请人自行判定系超越职权。二、被申请人未事先告知适用《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兜底条款以及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不适用的理由,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三、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不适用本案理由不成立。1.农村建房是以户为单位的,1964年8月申请人的父亲邹林虎申请建房时,申请人均已出生,系户内成员,故申请人是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批准建房的权利人,而非继承人。2.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均没有规定其实施后,之前的建房申请批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确认案涉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失效。故申请人建房已经过审批,未登记建筑认定部门应当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为合法建筑。3.办理土地证的面积远小于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不在该申请表批准范围内应提供相应的测绘证据,否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1965年邹林虎占地95.61平方米建房,剩余128.39平方米的土地可供申请人建房,即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一层72.33平方米经过建房审批。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下桥路xx弄xx号登记于《温州城市改建民房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档案编号:XQ327)中未经登记的建筑(1)部位面积72.3299平方米、(2)部位面积72.329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计144.66平方米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1994年航测后建成,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鉴于案涉建筑已灭失,不再有限期拆除的必要,故仅将上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二、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对案涉未经登记建筑立案调查。同年4月14日、16日,被申请人分别向两位申请人送达《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于同年4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审核不予采纳。同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应不予采纳。1.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职权。2.案涉建筑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E-29地块,地块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此类系“多、中、高层住区用地”,而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多、中、高层民用建筑在四层以上。案涉二层建筑不符合上述要求,属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而未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属于上述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3.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只是众多材料中的一份,是否采纳无需事先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父亲邹玉虎已故,其审批事项无法继承,且案涉房屋是申请人所建,申请人仍需办理土地和规定等相关审批手续。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下桥路xx弄xx号、登记于《温州城市改建民房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编号:XQ327)中未经登记的建筑,建筑物面积共计144.66平方米。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案涉房屋未进行过登记。同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进行调查,回复称未查询到相关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情况、无监察违法档案。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鹿综认告字[2019]第023-001-01号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未予采纳。同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鹿综认字[2019]第023-001-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称“……未经登记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于同月14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同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书》,于同月2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据查明:案涉房屋于2015年12月29日被拆除。2016年5月,温州市核心片区广化单元双桥村街坊(0577-WZ-HX-07-E)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通过。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温州城市改建民房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年限认定表、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认定审批表、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认定结论汇总表、1984年航摄(1985年综合及全能法成图)、1994年航摄判读、1994航摄(1996外业调绘图)、2000年11月数字化成图、2000年11月数字测图、2005年航摄像片、2009年8月数字测图、2010年航摄像片、2011年12月数字测图、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附件、案件调查联系单、组合平面图,邹玉耀及邹玉真土地证、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社员建屋地基申请表、协议书、公证书、双桥村证明,邹玉耀地籍图修改申请表、邹玉真地籍调查表,邹月叶私人房屋原拆原建(加层)申请表、城郊乡农村私人建房非耕地呈报表、个人建房申请表,双桥村街坊(0577-WZ-HX-07-E)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松台街道双桥村城中村改造一期工程(下桥自然村)范围内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公示、证件复印件存单、摘抄广化所常住居民内册、广化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通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违法建筑认定事前告知书及送达材料、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书面申辩材料处理呈批表、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温州市城市规划相关材料、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相关人员资质证书、执法证件,本机关依法调取的(2017)浙0302行初208号行政判决书、双桥村街坊(0577-WZ-HX-07-E)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开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中称案涉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其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系案涉建筑拆除后审批通过,故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所作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23-001-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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