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108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 第三人:马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答复,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1.在浙江政务网信件(编号LD20210079486484)答复中,温州市鹿城区xx尚嘉整木定制馆(以下简称“xx尚嘉整木定制馆”)已向被申请人承认2021年4月1日的总价53999元是包含拉直器和暗拉手费用,同年5月9日xx尚嘉整木定制馆的增费项目清单将暗拉手和拉直器列为增费项目,是重复收费行为,被申请人明知真相却未处理。2.微信记录中第三人于同年4月1日实地核对并做二次核算的承诺价格为53999元,被申请人谎称实地核对报价68920元。3.申请人向xx尚嘉整木定制馆定制的柜门是根据柜体尺寸定制,而具体是事先已做好的,故不会增加面积,被申请人谎称项目面积增大却无相应证据证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有以下违法行为:1.xx尚嘉整木定制馆对施工图纸和实地状况一清二楚,有多年从业经验,完全能核实总价,申请人付款后又在承诺总价上增加17137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付款前xx尚嘉整木定制馆从未提及增费项目,并多次在微信向申请人承认全屋都已计算,所以申请人才支付预付款,xx尚嘉整木定制馆用欺骗性的语言骗取预付款,是蓄意误导消费。3.2021年5月9日的增费项目清单是xx尚嘉整木定制馆将原先总价53999元里已计算的项目,更换名称当作增加项目,进行重复收费,价格违法。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答复(编号LD20210079486484),责令其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退还预付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投诉处理程序合法。2021年5月18日(同样内容,5月21日申请人再次投诉),申请人投诉举报称xx尚嘉整木定制馆对其进行价格欺诈,要求协调退还订金5000元。被申请人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过投诉举报平台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后,被申请人多次联系xx尚嘉整木定制馆并组织调解,但xx尚嘉整木定制馆称申请人在与其微信沟通的过程中采用侮辱性的文字,对退还订金的事项表现得较为激动,明确拒绝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终止调解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31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举报投诉平台通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举报处理适用法律准确。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以xx尚嘉整木定制馆对其进行价格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同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xx尚嘉整木定制馆就案涉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提取资料,了解情况。申请人定制产品时,根据提供的平面图预算总价为51791元,之后又增加了拉直器和暗拉手总价为53999元,最后到实地测量后总价为68920元,与其所述金额一致。经调查其中各项项目的单价都没有变化,其变化是所做项目增加及面积变大,所以总价随之变化。因此,xx尚嘉整木定制馆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形。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把不予立案理由和结果通过举报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处理中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温州市鹿城区xx尚嘉整木定制馆(以下简称“xx尚嘉整木定制馆”)购买全屋定制产品服务过程中因报价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简称“浙江政务平台”)投诉举报xx尚嘉整木定制馆称:“2021年4月13日,商家根据图纸第一次报价51791元。4月1日根据微信记录,商家现场查看核对后,明确说都已计算包含没有遗漏,报价53999元。因此才微信转账5000元作订金,并未签合同。施工前5月7日,价格抬高为68920元,商家给予增费清单,增加17137元,远超业内5%的浮动。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有商家清单和微信记录证据,认为商家违法价格欺诈。且订金为言字旁。诉求:退还订金,请监督单位介入给予处理并回复我。”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同年5月31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询问xx尚嘉整木定制馆是否愿意调解,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1〕第10-28号)并直接送达xx尚嘉整木定制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上述平台答复称:“……经调查你在该店定制时,该店根据你提供的平面图预算的总价为51791元,之后又增加了拉直器和暗拉手总价为53999元,最后到实地测量后总价为68920元。其中各项项目的单价都没有变化,其变化是所做的面积变大了,所以总价随之变化。因此,商家不存在价格欺诈。关于退回定金(订金)问题,商家明确拒绝调解,现调解终止。” 另据查明: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因上述纠纷在浙江政务平台投诉举报称:“2021年1月13日在鹿城区江滨路xx号‘尚嘉整木定制’店铺与商家协商定制木门的价格,商家承诺价格为51000元,4月1日商家上门核实后表示总费用为54000元,其于4月3日向商家支付5000元订金,5月7日商家告将价格升至69000元,现要求商家退款并退一赔三,望部门介入协商。市民要求查处商家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日通过该平台予以答复(内容与其2021年5月31日的答复内容相同)。第三人系xx尚嘉整木定制馆经营者,并于同年9月18日注销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个体工商户登记。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平台举报回复件(2021年5月31日)及后台短信列表、执法平台举报回复件(2021年6月1日)及后台短信列表、短信详情、《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1〕第10-28号)、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整木定制订单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木门设计图、整木定制预算单、执法证、举报单(2021年5月21日)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转办单(2021年5月21日)、举报投诉转办单(2021年5月18日)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发现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条件。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后,仅答复申请人“商家不存在价格欺诈”等内容,虽具有不予立案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存在瑕疵,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名轩尚嘉整木定制馆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终止调解,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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