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114号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 代表人:徐xx。 代表人:陈xx。 申请人:潘xx。 申请人:徐xx。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王xx。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应xx。 申请人:奚xx。 申请人:周xx。 申请人:林xx。 申请人:徐xx。 申请人:包xx。 申请人:张xx。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胡xx。 申请人:林xx。 申请人:周xx。 申请人:吴xx。 申请人:潘xx。 申请人:梅xx。 申请人:金xx。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林xx。 申请人:梁xx。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蒲鞋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主任。 申请人李xx、陈xx及申请人徐xx等28人不服被申请人拖欠短期周转补助费,先后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分别依法受理(温鹿政复〔2021〕114号、温鹿政复〔2021〕124号)。因申请人系针对同一行政不作为提出相同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周转补助是特殊群体的拆迁补偿。根据2017年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涉及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周转过渡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若干意见》),申请人选择自行租赁临时周转安置,领取周转补助。二、《若干意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短期周转补助每6个月发放一次,直至周转房建成交付使用。”被申请人没有按照2017年的承诺与职责交付周转房。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申领周转房(众豪公寓),但短信未提及相关重要事项,且要求次日马上登记申请,时间上及其不合理。且鹿城区政府2021年1月29日的《会议纪要》明确“租用众豪公寓用作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周转使用”,根本没有需要申领的要求。四、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沟通信,提出众豪公寓单间面积绝大多户小于30平方米,不符合《若干意见》、《蒲鞋市街道山根自然村周转房安排方案》规定的周转房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且存在消防隐患、租赁纠纷等问题;被申请人只预定了21间,亦非其答复所称的34间,数量造假;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发放今年6个月的周转补助。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17年城中村改造时的承诺和职责,按时发放周转补助。 被申请人称:一、支付周转临时补助款是特殊时期制定的短期解决方案,现已停止实行。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山根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于2017年4月实施,为处理该项目临时周转安置问题,被申请人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和《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涉及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周转过渡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蒲鞋市街道山根自然村周转房安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规定了在临时安置费的基础上额外给予短期周转补助事宜。《若干意见》规定,该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5日出具专题会议纪要(〔2019〕76号),明确《若干意见》有效期内已启动的山根村改造项目可按照文件相关标准向符合条件人员计发短期周转补助,发放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二、被申请人始终积极解决申请人的周转过渡问题。该项目实施时由于没有条件建设周转房,被申请人调集众豪公寓103套房屋作为临时周转。当时符合周转房条件的共计81户,申请人自愿放弃周转房选择申领短期周转补助。应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6号)精神,被申请人再次在辖区内物色合适的地块建设周转房,但无符合条件的地块。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17日两次通知申请人进行周转房申领登记,2021年1月份协调众豪公寓完成21套周转房源调拨、组织申请人实地勘查、摸文等,但申请人以周转房源面积大部分小于30平方米为由,拒绝参与周转房摸文定位。为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5日再次协调众豪公寓完成14套合适房源调拨,5月18日再次向申请人群体发送短信和电话通知进行周转房申领登记。申请人均未申领登记。三、申请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已呈报区政府研究解决。区政府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专题会议纪要(〔2019〕11号)明确:被申请人按《若干意见》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34户(原36户,其中2户老人已过世)计发短期周转补助延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补发2020年度周转房临时补助。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周转房临时补助费的行为,同时也在积极协调尽可能妥善解决申请人的周转过渡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补偿涉及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周转过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称《若干意见》)经本机关区长办公会议通过。《若干意见》中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确需申请周转房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同住直系血亲等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优先申请周转房,若未能分配到周转房,在周转房建设期间应当自行周转过渡,实施单位可在原临时安置费的基础上另行给予短期周转补助;该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2017年至2018年期间,案涉申请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或由被申请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同时,案涉申请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被申请人申报周转房,并在申报表中选择“周转房建成交付前,领取临时周转补助”。因未落实周转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短期周转补助直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称可申领前庄路众豪公寓的周转房,申请人则多次书面要求自行解决周转房,并由被申请人继续发放短期周转补助。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沟通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照片、短信通知截图,本机关依法调取的《若干意见》、符合周转房安排条件申报材料、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材料、2020年临时周转补助审批表及对账单、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中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本案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变更案涉安置协议中的周转房条款产生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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