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1〕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116号

申请人:余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温鹿公(黄)强戒决字[2021]00031号),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执法不明。申请人先后几次检测都无问题,却在十多天后被告知申请人所抽的电子烟里含有合成大麻成份,对此申请人申请重新检测。二、申请人未吸毒。2021年7月8日当天,申请人抽的电子烟是正常的,且在包厢里搜出来的电子烟都是正常的。申请人在派出所里所作的笔录是被诱导完成的。三、有人称第二次抓申请人时,因申请人不愿意开门,才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温鹿公(黄)强戒决字[2021]00031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8日23时50分许,被申请人根据线索在鹿城区新城花样年华KTV贵宾2包厢内查获申请人、陈xx、谷xx等吸毒嫌疑人。经调查,申请人、谷xx、陈xx均承认,其三人当晚刚刚在包厢内吸食了能使人头晕兴奋的“上头电子烟”(内含大麻油成份),且之前曾多次吸食过类似的“上头电子烟”。申请人被依法提取的尿液样本经具备检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检测,检出MDMB-4en-PINACA3, 3-二甲基丁酸成份,即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人体内代谢物,表明其短期内有摄入过合成大麻素类毒品。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检测(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其对检测意见无异议。同案人员谷xx、陈xx的尿液样本同样检出上述毒品成份,在谷xx自备车内查获的三支电子烟头(液体)均检出了MDMB-4en-PINACA和ADB-BUTINACA成份,即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该三支电子烟头与申请人等三人在包厢内吸食的“上头电子烟”所使用的电子烟头是相同物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申请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另经查明,申请人有多次吸毒前科,曾于2011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申请人此次被查获的吸毒行为系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其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8日23时50分许,申请人因涉嫌吸毒在温州市鹿城区新城花样年华KTV贵宾2包厢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尿液进行了提取,提取的尿液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检测,检出MDMB-4en-PINACA3, 3-二甲基丁酸成份。同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以笔录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温鹿公(黄)强戒决字[2021]00031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于同年7月2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家属,并于同年7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另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送达回执、违法行为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及身份情况说明、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尿液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及认定结论告知书、申请人前科信息及相关文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经尿液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且系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符合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标准。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温鹿公(黄)强戒决字[2021]000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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