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1〕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141号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5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8月3号晚上11时左右,申请人在温州市xx电竞酒店(温州大厦店)开了一间电竞大床房,并通过网上论坛约了一名女性游戏陪玩。她到了之后,表示不会玩申请人玩的端游。申请人本想让她直接回去,可当晚一直下大雨,且申请人也仅想找人一起玩游戏、聊聊天。于是,申请人提议换其他游戏玩或聊天,并按约定的金额转账。但其他申请人想玩的游戏该名陪玩都不会,申请人边玩游戏边和她聊天,待雨声小一点后,她就离开了房间。同年8月31日中午12时,号码1373679xxxx来电以送快递为由让申请人开门,开门后四名人员进入申请人住所,其中一人出示了警官证,并称有情况需带申请人回派出所了解。到达派出所后,民警将申请人关在透明隔间内,询问申请人的手机密码并将手机拿走。后在一间无人的办公室内,民警用他的手机出示了两条微信转账记录,称这两条记录是在申请人手机上查到,且该转账对象已抓到,他们可以告申请人涉嫌强奸,但如果申请人认嫖娼,因为申请人没有案底和犯罪记录,只要简单罚款就可以了。申请人工作较忙,且被带走已有约3个小时,为尽早结束调查、回去工作,当晚申请人均按照民警说的完成审讯和指认,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拘留。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5589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3日晚,申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州大厦xx电竞酒店838房间,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卖淫人员,要求对方介绍卖淫女供其嫖娼,并谈好嫖娼价格为750元人民币。后卖淫女张xx在介绍卖淫犯罪嫌疑人杨xx的要求和带领下,到达申请人提供的嫖娼地点xx电竞酒店838房间。申请人在该房间内以微信支付方式向张xx出示的微信收款码(杨xx的微信号)转账600元人民币后,与张xx在该房间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嫖娼完毕后,申请人以微信支付方式向张xx出示的另一微信收款码转账剩余的150元人民币(路费)。2021年8月31日14时许,被申请人在温州市瓯海区大发凯旋门x栋x单元楼下将涉嫌嫖娼的申请人抓获,并于当晚21时多在瑞安市塘下商贸小区x幢x号抓获涉嫌卖淫的张xx等人。申请人对上述嫖娼违法事实均予承认,并确认了其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辨认出卖淫女张xx的照片;卖淫行为人张xx承认其在杨xx的组织、介绍下有多次卖淫行为,其中包括2021年8月3日向申请人卖淫、7月24日向高xx卖淫、8月9日向刘x卖淫、并确认了申请人在案发时支付嫖资的两次微信转账记录等。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案件调查所得的事实及证据,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5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3日晚,申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州大厦xx电竞酒店(原名xx彭登辉旅馆)838房间,以750元人民币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方式,对张xx进行嫖娼。同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受理张xx等人卖淫嫖娼一案。同年9月1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558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及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行政检查笔录及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行政提取笔录及照片、开房记录、案涉有关人员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嫖娼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温鹿公(水)行罚决字[2021]0558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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