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2-42946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积极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我办起草制定了《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鹿城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温鹿食安委办〔2017〕15 号)即行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氛围,保证政府聘任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聘任的、并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代表。

社会监督员不属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知识;

(二)关心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可以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社会监督员由各街镇、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由区食药安办制发的《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

(二)区食药安办对推荐或者自荐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定。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区食药安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区食药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对本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各级食药安办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承担区食药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形式

(一)社会监督员可在区食药安办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二)社会监督员日常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应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本级食药安办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三)社会监督员日常发现或通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到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本级或上级食药安办及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社会监督员在协助开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与被监督检查对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区食药安办负责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

(一)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食药安办可以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3.其他特殊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九条  表彰、奖励规定

区食药安办、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社会监督员发现和举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并经监管部门查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被监督企业的权利义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社会监督员在工作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区食药安办或有关单位反映、检举。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药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食品药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