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306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2〕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2-0005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全域旅游发展理念,优化旅游公共服务,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打造国际化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突出都市休闲旅游和夜游经济发展,大力招徕游客,促进文旅消费,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政策保障 1.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约3000万元作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公共发展、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性奖励补助及评定审计等方面。 2.强化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废弃地、荒山、荒地、荒滩等低效用地,多渠道多方式供应旅游用地。 二、推进地接招徕 3.鼓励旅行社招徕境内游客。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旅行社,招徕接待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客游览江心屿景区或五马历史文化街区,同时游览鹿城区其他A级旅游景区或(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一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0.5-1.5万、1.5-3万、3万人次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的奖励;同等条件下,游客在鹿城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对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5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0.5-1.5万、1.5-3万、3万人次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的奖励;自由行游客通过旅行社线上平台订购“住宿鹿城一晚+(任选)吃、游、行、购、娱”等套餐类旅游产品,对套餐类旅游产品完成年度总订购量在200套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0元/套的奖励;同等条件下,住宿两晚的,给予50元/套的奖励;同一团队不重复奖励。 4.鼓励旅行社招徕港澳台及境外游客。对年招徕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客游览江心屿景区或五马历史文化街区,同时游览鹿城区其他A级旅游景区或(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一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800-5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10元/人、20元/人的奖励。 5.鼓励旅行社招徕大型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200人次以上的旅游团队来鹿城旅游,团队在鹿城住宿一晚,游览江心屿景区或五马历史文化街区,同时游览鹿城区其他A级旅游景区或(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一处的,给予每团队1万元的奖励,超出部分给予60元/人的奖励;同等条件下,团队在鹿城住宿两晚及以上的,给予每团队1.5万元的奖励,超出部分给予80元/人的奖励。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奖励人数不重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6.鼓励旅行社招徕疗休养团队。旅行社招徕接待鹿城区以外职工疗休养团队来鹿城开展疗休养,游客在鹿城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并游览江心屿景区或五马历史文化街区,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人次以下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旅行社招徕接待疗休养团队奖励人数不重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7.鼓励餐饮企业向旅行社提供团餐服务。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餐饮企业,接待旅行社团队用餐年度消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年度消费总额6%的一次性补助。 8.鼓励招徕写生团队。对组织来鹿城写生的签约团队,团队人数20人以上,在鹿城住宿时间连续2天以上的,免收鹿城国有景区门票,并给予团队每人每天30元的奖励,住宿天数超过5天按5天计算。 三、提升旅游品质 9.鼓励旅游饭店、旅行社评星创牌。创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创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创成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金桂级、银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创成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创成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均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均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创成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A级景区街镇、A级景区村创建。创成5A级、4A级、3A级景区街镇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2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3A级景区村的,给予 6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创成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创成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品牌民宿创建。创成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五星、四星、三星级侨家乐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创成等级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特色文旅庭院打造。达到特色文旅庭院评定标准,经评审通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品牌打造。积极开展“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特色小镇(街区)创建,被评定为省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市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旅游+”融合发展 16.支持“旅游+”融合示范基地打造。对各级文旅部门牵头评定的工业旅游、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老年养生旅游、非遗体验等“旅游+”融合性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旅游+”融合产品、项目创建。被评为创建级文化和旅游IP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示范级文化和旅游IP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特色文旅消费示范点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由各级文旅部门牵头评定的其他“旅游+”融合产品、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旅游+演艺”融合发展。鼓励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A级景区村等推出面向市民及游客常态化的主题演艺活动,对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助,同一个演艺活动最多补助3年(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外)。 19.支持“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文旅人才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A级景区村等场所设立美术、非遗、文学、音乐、戏剧、文创等六类工作室,对首次设立的工作室按其营业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20.支持民办、乡村博物馆发展。对以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展示为主题的民办、乡村博物馆或对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民办、乡村博物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全年向游客开放300天以上,与旅行社或旅游团队进行合作,将展馆纳入旅游线路,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达到30场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五、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21.支持A级旅游厕所建设。由非财政拨款投资,评定为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的,经过工程审价后,给予造价80%的一次性补助,新建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考核达标的A级旅游厕所,按3A、2A、1A级旅游厕所标准,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助,用于日常维护运转。 22.支持生态停车场建设。对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A级景区村等区域内设置20个以上停车位的生态停车场,经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大客车泊位8000元/个、小车泊位3000元/个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促进特色文旅商品发展 23.鼓励研发鹿城特色文旅商品。鹿城特色文旅商品在各级文旅部门牵头举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产品研发者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4.鼓励研发生产非遗文旅产品。支持文创企业聘请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作为工艺导师研发、生产适合市场需求的鹿城非遗项目文旅产品。经评审后,给予该企业相关产品上年度销售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每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大文旅宣传推广 25.鼓励举办文旅节庆活动。对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后在鹿城举办且不出售门票的文旅节庆活动,给予活动总费用30%的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15万元,每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6.鼓励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对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后,组织10家以上市外旅行社到鹿城集体踩线两天以上的组织方,一次给予1.5万元的补助,每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年该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7.鼓励自媒体宣传鹿城旅游资源。对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后并宣传鹿城旅游两年以上的自媒体,同时关注人数在20万人以上,每年发布原创鹿城旅游相关宣传作品(带话题#游在鹿城#)30篇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28.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推广。各类主体自行在国家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半个版面以上)等媒体开展鹿城文旅宣传的,每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在省级电视台、电台、报刊(半个版面以上)等媒体开展鹿城文旅宣传的,每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半个版面以上)等媒体开展鹿城文旅宣传且时间超过2个月的,每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国道以及地级市以上的客运站、码头开展鹿城文旅宣传且时间超过2个月的,每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9.鼓励争先创优。对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9000元,6000元、3000元,市级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组织参赛的单位以选手最优获奖名次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国家级9万元、6万元、3万元,省级6万元,4万元、2万元,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讲解员大赛中获得名次的选手,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1000元的奖励。 30.鼓励引进高学历人才。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品牌民宿引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开始按照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0%给予补助,每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31.对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旅游专班专题研究确定。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的奖励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地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在鹿城区投资与旅游相关项目的建设主体、各类旅游及“旅游+”融合品牌创建和项目策划、运营的主体单位,包括旅游景区(点)、各类特色场馆(所)、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餐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和相关的镇(街道)、村(社区)。地接招徕和文旅宣传奖补不受注册地和财政归属地限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申报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申报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申报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旅行社招徕境内游客奖励、旅行社招徕港澳台及境外游客奖励、旅行社招徕大型团队奖励、旅行社招徕疗休养团队奖励、招徕写生团队奖励、旅行社评星创牌奖励、品牌民宿创成、复评奖励、特色文旅庭院创成奖励、民办、乡村博物馆发展补助、A级旅游厕所建设维护补助、特色文旅商品奖励(个人)、非遗项目旅游产品销售补助、拓展旅游客源市场补助、自媒体宣传鹿城旅游补助、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奖励(个人)、旅游行业引进高学历专业人才补助。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级。 5.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助。本政策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9〕4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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