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2〕5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xx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回复函》,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案涉产品“茗德玫瑰花”添加了玫瑰花,依据《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聚糖等7钟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被批准为普通食品的是“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玫瑰花与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的食品生产范围不同,名称不能相互替换。二、被申请人未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查,且第三人亦未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其添加的是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被申请人直接判定案涉产品添加的是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无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投诉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因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31日一并告知申请人本次调解终止。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后经核查,根据《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用生产经营,故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中添加玫瑰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三、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第三人系经销商,不属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与申请人的购买行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曾多次通过购买商品进行举报,系职业举报人,其购买行为不以消费为目的,故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于新客乐购超市购得一罐“茗德玫瑰花”,该产品外包装注明:配料为玫瑰花,生产商为杭州xxx茶叶有限公司,经销商为第三人。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该产品配料的玫瑰花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经营。2021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同月29日,被申请人至第三人住所地现场检查。同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函》称:“……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规定允许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因你提供的线索不构成违法行为,我局不予立案。另温州中航茶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消费调解,因商家拒绝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消费调解予以终止。特此回复。”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超市购物凭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信封、现场笔录、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回复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执法证件,本机关依法调取的给据邮件流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本案中,申请人并未直接向第三人购买案涉产品,故第三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亦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产品生产者。申请人根据案涉产品外包装信息投诉举报第三人,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案涉回复函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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