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4/2022-44104
组配分类 财务信息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2-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1、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反政策、制度、纪律的一切收付有权予以抵制。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财会人员的工作权限

(1)财会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规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负连带责任。

(2)财会人员有权参与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签订经济合同,参加与财务会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并对涉及本单位有关的财务开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财会人员应及时将财务报表送单位领导审阅,在单位工作会议上向全体职工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单位收支情况等,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4)、财会人员要行使自己的财务监督权。有权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权强制财务人员支付不应支付的款项,不得借故对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单位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财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预算管理制度

1、预算是指本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年度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预算建议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

4、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5、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四、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是指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2、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要实行亮牌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3、单位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属财政专户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五、支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经费效果。

2、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支出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日常财务管理活动,如制定支出的审批制度、购物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严格杜绝使用各类非正式发票,严把票据关。

3、根据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开支要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控制人员经费支出,相对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严格控制一切不合理的支出。严禁不正当的公款吃、喝;严禁公费旅游;严禁滥发奖金、实物;坚决反对和杜绝铺张浪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费用,少花钱,多办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一支笔签字和联签制度. 一切财务活动应由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必须事前申报、事后审批,每张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资产管理制度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

流动资产的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流动性极强,容易被侵占或挪用。为保证其安全完整,防止发生意外或损失,建立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贯彻内部牵制原则,实施现金及存款处理的合理分工,使各经办人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会计不得兼管现金保管工作和现金的支付工作;出纳不得兼管会计凭证的保管工作;银行账户的印鉴要分头保管,不得合放一处。

(2)遵守现金及存款的各有关管理规定。要根据一定时期的需求量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严格遵守。严禁“坐支”、“白条抵库”。所有的支出,除对个人支付的款项外,超过限额(目前1000元)时,不能用现金支付。同时,按照《关于实施鹿城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温鹿财库〔 2013 〕 170 号文件要求,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 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付,凡目 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 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3)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及存款进行清查和核对。对库存的现金,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以保证账实相符;对存款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和会计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对,调节未达帐项,以保证三方记录正确。

2、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是单位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本单位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1)应收款项。应收款项是本单位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是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流动资产,为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使应收款项能及时、足额得以回收。

(2)暂付款项。暂付款项是本单位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学校基建工程的预付款,工作人员出差时的预支差旅费等,对暂付款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A、控制暂付的资金制度。各种暂付款项,要按核定的预算或计划,取得手续完备的凭证,经核实后支付。对不合规定超过预算或计划的款项,财务人员应讲清道理,拒付或少付。

B、控制暂付款的占用时间,应在规定日期内结算报销。年终,除出差未归人员预支的差旅费和未结算的工程预付款外,其他借款原则上应全部结清,不得跨年度挂账。

(3)对“呆账”的处理,按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价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册、卡片登记、年终盘点制度。

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建立固定资产清册,并做好卡片登记工作,定期做好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2、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盘点、处置制度。

对固定资产要合理使用,及时维修,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而且还要加强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单位财产被侵占,流失和转移的现象。如确因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或人力无法挽回的损失,要根据鹿城区国有资产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3、建立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制度

凡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均须报政府采购机构审批,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采购。具体要求参照每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三)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1、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要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2、在建工程应当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七、负债管理制度

1、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老屋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2、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单位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暂时存放或预付的资金,体现为本单位的一种负债。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要求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3、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4、单位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八、财务清算

1、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发生划转、撤销、合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进行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九、财务监督制度

1、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主要内容:

(1)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2)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规性;

(4)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6) 学生和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3、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附    则

1、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