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46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2〕49号 |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和《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鹿城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研判、高效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概况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东接龙湾区、乐清市,西、南两面毗邻瓯海区,西接丽水市青田县,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全区下辖12个街道、2个镇,总面积294.38平方公里,2021年末常住人口约129万。 鹿城区位于新华夏系构造一级隆起带上,在中国东南大陆中生代火山——侵入杂岩之中,处于华南褶皱系、浙东南褶皱带中的温州——临海拗陷东侧和黄岩——象山断拗之南。所处的大地构造单元,由中生代火山岩系构成盖层,盖层下的基底为6亿年前形成的由变质岩构成的“华夏古陆”,鹿城处于古陆的东缘。基底的固结程度高,故从印支运动始,直至喜马拉雅运动时期,构造均以断裂为主,且断裂活动十分活跃。 2.2 风险评估与灾害分级 有文字记录以来,浙江省历史上共发生过破坏性地震11起,其中有4起发生在温州境内,分别为1813年10月17日温州4.8级地震、1926年6月29日浙闽交界以东海域5.3级地震、1960年7月21日平阳南麂海域5.0级地震、2006年2月文成泰顺交界4.6级震群。从1133年以来的系列资料统计,历史上温州及附近海域共发生过有感地震30多次,地震和地震灾害具有以下特点:震群型地震比例高(持续时间长),震源浅、烈度高,社会影响大、衍生灾害重,远场地震波及影响频繁。 台湾地区地震活动频繁,台湾海峡地震带是鹿城区周围几个震源区中对鹿城区最具威胁的地震带。近三十年来,台湾海峡多次强震均对鹿城区产生较强震感,2021年10月24日台湾宜兰发生6.3级地震,鹿城区有明显震感。此外,东南沿海地震带,也会对鹿城区产生影响。 按照全国地震区带划分,本区属东南沿海二等地震区东北段,接近三等地震区。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显示,区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值Ⅵ度,属地壳基本稳定地区。 地震灾害主要为建(构)筑物的倒塌或损坏等的直接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以及疫病、停工停产、社会秩序混乱等衍生灾害。鹿城区属于中心城区,同时也是老城区,老旧建筑较多,建筑的抗震性能较弱,因震害致灾的风险较大。 2.3 应对能力评估 鹿城区建立了完善的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有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充足的应急物资储备,能够做到突发地震和因震致灾的早期自主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鹿城区应急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 2.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预案》,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其中: 2.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鹿城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初判标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 2.4.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初判标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2.4.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初判标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2.4.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般经济损失。 初判标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鹿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武警鹿城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各街镇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3.1.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3)向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4)根据地震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温州市政府支援; (5)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街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安排驻鹿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为,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1)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3)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协调联络驻军部队、武警力量,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与地方专业救援队伍联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放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区融媒体中心:报道地震救灾工作动态,宣传地震救灾知识。 区发改局:协调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执行相关物资储备计划和政策;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 区经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地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区教育局:组织、督促、指导全区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前、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在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 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科技计划,加大对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治安稳定;协助街镇转移危险区群众。 区民政局: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督促指导各街镇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开展震后建筑物鉴定等。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挥、协调公路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及时提供交通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区水利工程的实时雨情、水情、旱情监测;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等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调查核实水利、农业、渔业灾情。 区商务局:监督、指导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地震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及文物行业地震救灾工作;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村村通广播相关预警信息传播。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地震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景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相关区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地震救灾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组织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监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鹿城供电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掌握灾区道路灾情信息并及时发布;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做好道路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武警鹿城中队: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参加抗震救灾及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做好灾区受灾人员紧急疏散、安置转移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地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力量执行地震救灾抢险任务。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根据突发地震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 各街镇:建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或协助本街镇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负责组织本街镇的地震应急救援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等工作。 其他单位按区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1.3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等。 3.2 区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下设12个工作组,工作组由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3.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应急状态下的办公室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技术支持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后气象等监测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区内外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3 抢险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开展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山洪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的应急排查监测,并组织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做好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负责区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4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实施方案,调配医疗队伍和装备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国(境)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5 灾民安置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省级及市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6 公共设施保障组 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电、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7 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区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8 治安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9 救灾捐赠接收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区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对救灾物资、资金分配进行台账式管理;视情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10 灾损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配合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11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等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管理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宣传抗震减灾应急常识。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2.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街镇组成。主要职责: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受灾街镇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视情成立“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与预防的内容: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做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重点危险区分级动态预测预警工作大纲》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预警预防总体安排做好地震预警预防工作。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和协助上级地震监测台(站)对区域临震异常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时了解和掌握区域地震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上级部门的临震预报,区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应急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做好应急物资储存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3 地震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预警速报系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数据收集、整理、传递与管理,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建立与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的信息联系,根据上级地震监测部门意见实施地震预警速报。 地震预警发布系统:区应急管理局保持与各街镇、有关部门和省、市的联系,各通信部门保持通信的畅通维护;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移动鹿城分公司、联通鹿城分公司、电信鹿城分局为向公众进行地震预警发布的主要单位。 4.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预警级别按紧迫程度分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三级。“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5 应急处置 5.1 响应启动及措施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地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5.1.1 一般地震灾害 当鹿城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加强巡查和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街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3)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 (4)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当地震灾害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2 较大地震灾害 当鹿城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温部队、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2)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4)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5.1.3 重大地震灾害 当鹿城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鹿城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2 信息共享与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应急管理局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街镇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5.2.1 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在第一时间把上级业务部门核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区指挥部和街镇立即启动报灾程序,收集地震灾情。受灾街镇和有关部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汇总后的震情灾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街镇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指挥部。 5.3 应急通信 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通信设备及时保持与区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各通信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5.4 指挥与协调 地震发生后,区指挥部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调派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防疫组等赶赴灾区,组织灾区的人员参与抢救抢险工作;为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等。应急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书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完成情况。 5.5 紧急处置 必要时,区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受灾街镇、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应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须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 群众安全防护 受灾街镇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确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地震灾害后,受灾街镇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区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受灾街镇提供救助,并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5.9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新闻通稿由区融媒体中心拟定,经区指挥部批准,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地震发生后,由区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5.10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6.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密切关注震情发展,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 6.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根据情况分析传言起因。 6.3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市应急管理局的震情速报信息,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并视其对鹿城区的实际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7 恢复重建 7.1 制订规划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编制本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省、市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评估地震作用引起的次生灾害,如滑坡、崩塌、地面(岩溶)塌陷、活动断裂等内容。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7.3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实施征用的同级政府给予补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向被征用单位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7.4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8 保障措施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区、街镇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8.1.2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8.1.3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 驻区相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参与地震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8.1.4 社会应急力量 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8.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有关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8.3 物资保障 应对地震灾害,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有关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单位的应急物资。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单位应向区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必要时,区指挥部可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信局牵头协调区内通信运营商和有关企业配合,保障通信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8.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抗震救灾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8.7 治安保障 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应及时成立治安维稳工作组,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8.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镇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配备水、食品、药品等物资;配备应急供电、厕所等基本设施。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按照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2 预案演练 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区级地震应急预案及部门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街镇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社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单位、街镇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损失。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 行动方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使死亡人员遗体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切实落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概况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下游内陆南岸,介于东经120°42′至120°47′,北纬27°58′至28°09′之间,从最东到最西长约41.43千米,最南至最北宽为20.65千米,总面积约294.38平方千米,2021年末常住人口约129万。东接龙湾区、乐清市,西、南两面毗邻瓯海区,西接丽水市青田县,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鹿城区位于瓯江下游河口区,受干流洪水、下游潮水和支流山洪共同影响,主要支流有温瑞塘河、戍浦江、荫溪、仰义河以及沿江的一些小流域。 2.2 风险评估 鹿城境内地貌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地势从西向东呈梯形状倾斜。东部濒临瓯江,属冲积与海积平原,城区系瓯江下游平原,并散着郭公、海坦、华盖、积谷、松台、巽吉、杨府等孤山与孤丘,多数在100米以下。西部戍浦江流域中上游是鹿城区的主要山区,地处浙南沿海温瑞平原区与西部低山丘陵区结合部位,最高为龙娘山海拔858米。戍浦江中下游属河口冲积小平原,地面高程一般3.0~5.0米之间,区内三面环山,东面戍浦江口与瓯江相连,为典型的山间盆地,山峰海拔大都在700米以上。由于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做好涉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2.3 应对能力评估 鹿城区已经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和避灾安置场所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要求储备了可满足应急使用的抢险设备等抢险类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抗灾类物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保证人员的基本生活。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成立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区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发改局及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合作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鹿城供电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各保险机构、各街镇分管负责人。 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1.1 区协调小组职责 承担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事发街镇做好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3.1.2 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单位按统一发布的新闻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推进应急物资仓储管理系统的应用;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当出现价格异常上涨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死亡的确认工作,出具有关证明。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预算和资金。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区住建局:负责事发地安置区域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中的房建工程建设及临时安置避险建筑安全性检测。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紧急采购、调集等协调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召开区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牵头抓好区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要求事发街镇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应急措施的落实,对事发街镇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措施和工作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质量要求。 区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做好事发地的供水、供气和排水保障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商务局、事发地街镇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做好区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鹿城供电分局:负责事发地的电力供应保障。 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会员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区慈善总会:负责配合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活动。 各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各街镇:做好属地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3.2 各街镇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各街镇要参照本方案,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街镇的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4 监测预测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协调小组。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将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划分为4个等级: Ⅲ级、Ⅱ级、Ⅰ级: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协调小组报请上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本方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要区政府或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且受该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较多,需要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区协调小组启动本方案Ⅳ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区协调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受灾街镇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区协调小组应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受灾街镇及时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受灾街镇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 现场工作组要监督受灾街镇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按相关规程合理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1)企业应急生产。根据工作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区应急加工重点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2)区域间调剂。依托区重点联系的保供企业、进口企业、外贸企业和电商平台等,在市内其他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3)动用物资储备。根据事件等级,由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原则上首先动用街镇储备物资,当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调控进出口。当区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区内有关企业扩大进口采购或控制出口,保障市场供给。 (5)定量或限量销售。情况特别严重时,对有关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6)依法征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防控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由区协调小组统筹使用。 (7)要求援助。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向省、温州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援助要求。 5.2.1 I级、II级响应 鹿城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接到区政府指令后,区协调小组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区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区协调小组应将本区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省协调小组。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要及时向市、省协调小组派驻的工作组申请救灾储备物资;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省、市协调小组派驻的工作组申请各种应急物资和相关应急处置力量。 区协调小组根据省、市协调小组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2.2 III级响应 鹿城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协调小组启动III级响应。区协调小组组长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区协调小组组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需要时,区协调小组组长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5.2.3 Ⅳ级响应 鹿城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街镇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视情启动Ⅳ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5.3 信息通报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相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区政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联络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区协调小组决策。 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辖区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区协调小组。 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区协调小组及时研判形势,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区协调小组整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结束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准备、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响应的结果以及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协调小组。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网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7.2 资金保障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7.3 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要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建立储备物资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相关部门每年对储备物资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生活救助及跨地域支援。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发改部门要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街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级应急避灾安置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对不宜久存的食品、水、大米等生活基本物资,发改部门要每年与有关生产厂家、超市签订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视情购置相关物资。 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设备器具和殡仪馆物资;建立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 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调拨、运输机制。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根据需要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必要时开始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通畅。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 8.2 演练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4 监督检查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以及街镇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的有效保障。 人员基本生活是指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级有关部门修订,报区政府审核发布。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