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467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5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07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商务区核心区“黄金25条”产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滨江商务区核心区“黄金25条”产业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江商务区核心区“黄金25条”产业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助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打造城市新地标、产业新高地、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或税收隶属关系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按照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投资兴业

1.新引进核心区总部企业,在核心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按5年平均分摊。(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新引进核心区总部企业,在核心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五年内给予租金补助,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补助,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二)广聚天下英才

3.新引进核心区总部企业,其高管(限5人)五年内,按其每年从公司获得的工资薪酬和奖金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4.在义务教育阶段,全职在核心区内工作的E类以上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予以其子女公办学校优先照顾,或在辖区学位有空余情况下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全职在核心区内工作且在鹿城区内购置房产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其子女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其他全职在核心区内企业工作的F1、F2类人才统筹解决其子女入学。另对全职在核心区工作并符合条件的BC类、DE类、F1类人才,给予按5-7折的优惠价配售对应优惠享受相应面积人才住房(或以房票形式以相应折扣购买指定的安置性商品房或市场商品房)。(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教育局、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

(三)发展楼宇经济

5.(1)对市域内总部企业入驻到核心区的,按其超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2)对市域外新引进核心区的总部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6.对入驻核心区的非总部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7.商务楼宇年度入库税收(除房地产业外)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楼宇规范评价中,认定为B类、A类的重点楼宇,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60、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引进企业且当年度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给予楼宇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每家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8.经申请认定为特色楼宇,按照每5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规上主导产业企业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100平方米补助1.5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四)集聚金融总部

9.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域外新迁入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5%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按5年平均分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0.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市域外新迁入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投贷联动、债转股等)及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由市域外新迁入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域外新迁入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以上各类机构或组织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按5年平均分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1.在核心区新设的全国性、地方性银行机构一级分行和保险、证券、期货一级分支机构,在正式运营后第二年起的两年内,每年奖励额度按净利润的1.5%确定,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存量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首次升格为一级分行的,对存量保险、证券、期货机构首次升格为一级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五)培育金融生态

12.市域外新引进核心区的股权类私募基金,在入驻后新投资项目退出时或清算时,按照其相关合同及纳税时申报的投资收益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3.由市域外新迁入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资信评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咨询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及金融专业媒体,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4.入驻核心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存续期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以上,按管理费年收入的3%-5%给予奖励,单个管理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5.入驻核心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本地(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温州)的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额度按投资金额的1%确定,单个管理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6.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导其投资的企业落户温州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温州),按其所管理基金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的2%,给予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17.对落户核心区范围内、聚焦科创领域项目投资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核心区科创投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基金退出时可按核心区科创投资母基金出资部分所获收益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赋能科创发展

18.对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具有全国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营收规模仅次于总部)的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在上级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在核心区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当年度获省、市级年度评价前十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0.支持孵化平台建设,鼓励知名机构在核心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于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并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管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七)发展数字经济

21.鼓励入驻企业数字领域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资质升级。对入驻核心区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金额: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际相关权威资质认证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金额。

如:对通过计算机集成资质(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2.鼓励入驻企业参与政府智慧应用项目。鼓励入驻核心区的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市场,打造新型智慧城市。对取得县处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项目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3.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对入驻核心区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包括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工业APP、区块链等),实现提质降本增效创新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对评定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的,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被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评定为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打造活力商圈

24.对入驻核心区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核心区开展首发首秀活动,按场租、场展搭建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5.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附  则

1.关于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滨江商务区核心区”的范围为华光路、瓯江路、学院东路围合而成的扇形区域。

2.关于政策适用对象说明。房地产企业(项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3.关于新引进核心区总部企业。“新引进核心区总部企业”指当年新迁入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或在核心区新注册成立的,注册地、税收隶属关系在核心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其中: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总部企业(至少需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可予以直接认定。(认定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

(2)房地产企业、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

4.关于总部企业高管。“高管”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

5.关于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

6.关于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分别建于鹿城区七都街道通都西路两侧,若后续因客观因素导致学校名称变更或调整至其他定向学校,以变更或调整后为准。

7.关于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补达标要求有所区分,分为总部类和服务类,总部类奖补达标要求为:年度入库税收3000元/平方米,服务类奖补达标要求为:年度入库税收1500元/平方米。

8.关于入库税收。“入库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

9.关于年度。“年度”本办法所指“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若不足年度,按年化计算。

10.关于楼宇规范评价。具体以责任单位提供的评价细则为准。

11.关于特色楼宇。“特色楼宇”指商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某一特定主导产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63-69、71-89行业大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50%及以上或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且主导产业企业不少于5家,整体入驻率达70%的楼宇。

12.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意见奖补项目须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兑现。同一项目奖补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条款奖励纳入企业总量控制安排。

13.关于奖补资金来源。本意见奖补资金来源为滨江商务区核心区范围内市、区两级财政贡献。

14.关于政策有效期。本意见自2022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奖励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意见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意见奖励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意见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接。本意见发布后,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15.关于一事一议。对带动性特别强、地方贡献特别大的项目、企业或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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