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492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2〕8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8-2022-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惠企工程,及时有效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政策,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鹿政发〔2022〕56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温州市鹿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鹿政发〔2022〕5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地在鹿城区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为专利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纳入区财政资金预算,设资金总额上限。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数字产业、时尚产业、高端制造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企业在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督局申请备案登记。贴息资金以备案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先到先得。 最后一笔预算资金发放如有企业登记备案时间为同一天,以质押登记合同签订时间顺序为准;登记备案时间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均相同,则平分。 金融机构可为企业代办备案登记。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征集、选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金融机构。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清单形式代办备案登记信息。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以借款合同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比计算。 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质押贴息对象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外同族、维持10年以上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混合质押的,贴息就高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质押登记合同贴息时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企业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备案登记的企业,可在偿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金、利息后,通过惠企政策“直通车”(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贴息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原则上每年开放一到两次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商标专用权证书; (三)质押登记证; (四)质押合同、借款合同; (五)还贷及利息支出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贴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细则也作相应调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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