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129/2022-4444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退役军人发〔202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62-2022-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1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1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优待金标准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鹿城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単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96970

106670

9700

因公

93910

103300

9390

因病

90830

99910

9080

二级

因战

87750

96530

8780

因公

83140

91450

8310

因病

80030

88030

8000

三级

因战

77000

84700

7700

因公

72360

79600

7240

因病

67770

74550

6780

四级

因战

63110

69420

6310

因公

56970

62670

5700

因病

52350

57590

5240

五级

因战

49290

54220

4930

因公

43100

47410

4310

因病

40030

44030

4000

六级

因战

38510

42360

3850

因公

36440

40080

3640

因病

30780

33860

3080

七级

因战

29270

32200

2930

因公

26200

28820

2620

八级

因战

18480

20330

1850

因公

16920

18610

1690

九级

因战

15350

16890

1540

因公

12330

13560

1230

十级

因战

10780

11860

1080

因公

9220

10140

92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50426

160126

9700

因公

145487

154877

9390

因病

122383

131463

9080

二级

因战

140008

148788

8780

因公

134799

143109

8310

因病

111684

119684

8000

三级

因战

120237

127937

7700

因公

115028

122268

7240

因病

100736

107516

6780

四级

因战

109019

115329

6310

因公

103539

109239

5700

因病

89248

94488

5240

五级

因战

62206

67136

4930

因公

55981

60291

4310

因病

51267

55267

4000

六级

因战

50772

54622

3850

因公

46362

50002

3640

因病

40613

43693

3080

七级

因战

40353

43283

2930

因公

35414

38034

2620

八级

因战

34074

35924

1850

因公

29395

31085

1690

九级

因战

29125

30665

1540

因公

24186

25416

1230

十级

因战

23916

24996

1080

因公

19237

20157

920

备注:因无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标准调整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暂按原标准发放,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类   别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红军失散人员

3251

3572

321

二、烈士遗属

4583

5038

455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121

4534

413

四、病故军人遗属

3668

4030

362

五、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2586

2857

27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2425

2679

254

入伍的

2272

2500

228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819

1869

50

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

900

950

50

八、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610

660

50

九、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

45

50

5

十、 自费缴纳部分优抚对象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680

1880

2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1616

1816

200

入伍的复员军人

1611

1811

2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65

715

50

两参人员

700

750

50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540

590

50

备注: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4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860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类   别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优待金标准

45217

52400

备注:2021年度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5368元,城镇人口(696781人)占总人口(799310人)比例为87.1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235元,乡村人口102529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2.83%。


计算公式:

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附件5

自费缴纳养老金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别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原标准

30780

26440

24870

现标准

33860

29080

27360

年标准分别提高

3080

2640

2490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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