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129/2022-4444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退役军人发〔202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2-2022-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1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1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优待金标准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鹿城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备注:因无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标准调整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暂按原标准发放,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备注: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4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860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备注:2021年度鹿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5368元,城镇人口(696781人)占总人口(799310人)比例为87.1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235元,乡村人口102529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2.83%。 计算公式: 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附件5 自费缴纳养老金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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