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546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3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职能转移的概念,职能转移的主体、范围和形式,职能转移的程序,职能转移的保障和监督等四部分内容。 (一)关于职能转移的内涵 明确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内涵界定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所需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经过规定程序,依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有关职能事项交给社会组织直接履行或委托履行,并对履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监督的一系列活动。” (二)关于职能转移主体、范围和形式 明确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包括职能转出主体和职能承接主体。对政府可转出的职能范围以“概括式+列举式”进行明确界定,并给出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式规定,有利于各单位更加开放、探索性地开展职能转移工作。将职能转移形式按照履职名义、责任归属不同,将职转形式分为“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并规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从而使职能转移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机衔接,还首次规定了政府职能的无偿转移,鼓励职能转出主体降低转移成本。 (三)关于职能转移流程 职能转移整体流程按照“提出申请—事项审核—主体确定”三大步骤实施。在“提出申请”阶段明确了提交要件;在“事项审核”阶段,各小组成员单位对职转事项和方案以联审方式进行初审(主要是区委编办进行形式审查)、审定(主要是实质审查),所形成的职转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在“主体确定”阶段,对发布招募公告、选定承接主体、公示承接主体、签订转移协议、公告转移事项等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能转移监督管理 为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取得成效,规定职能转移监管机制。明确费随事转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绩效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同一已转移事项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编外用工控制数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注重违规问责,明确规定对职能承接主体在职转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到位、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问题,应当由职能承接主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依法纳入公共信用平台;严重失信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了职能转移效果导向的标准。 四、适用对象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能转移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鹿城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5〕11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读人:王丽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科长),联系电话:0577-8803516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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